关于第一大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正和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54号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和股份”)接公司第一大股东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正和”)的通知:
2013年11月18日,广西正和与庄振伟签署《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庄振伟/先生关于转/受让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正和股份8000万股,转让均价为5.06元/股。
本次协议转让前,广西正和持有正和股份441,300,347股,占正和股份总股本的36.17%。本次协议转让后,广西正和持有正和股份361,300,347股,占正和股份总股本的29.61%。
根据2013年11月11日陈隆基先生、王华玉女士与香港中科、HUI Ling(许玲)女士签署的《关于<关于正和国际(香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广西正和须将所持有的正和股份的股权减持到30%以下。因此,广西正和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减持行为。
特此公告。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1月19日
股票代码:600759 股票简称:正和股份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 简 称: 正和股份
股 票 代 码: 600759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广西柳州市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B区2号配套办公楼201
通讯地址:广西柳州市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B区2号配套办公楼201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3年11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广西正和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
受让方本次受让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各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受让方和HUI Ling(许玲) 女士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受让方和陈隆基先生、王华玉女士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上市公司/正和股份 | 指 |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西正和 | 指 | 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广西正和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广西正和向庄振伟转让正和股份6.5567%股权的行为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 称: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广西柳州市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B区2号配套办公楼201
法定代表人:游祖雄
注册资本:4380万美元
注册号码:4500004000040920
主要经营范围:以普通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取得房地产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自有房产租赁;建筑材料的国内批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须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2002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 450200742069699
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正和国际(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及股东情况
(1)公司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在公司所任职务或在其他公司兼职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游祖雄 | 男 | 中国 | 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房地产事业部总监;云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 无 |
陈学云 | 男 | 中国 | 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资产管理中心总监;广西正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 无 |
黄景源 | 男 | 中国 | 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西正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柳州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 无 |
(2)公司股东情况
股东 | 注册资本 (万港元)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注册地址 | 持股份额 | 持股比例 |
正和国际(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335422 | FLAT/RMB BLK 25/F PROVIDENT CENTRE 33 WHARF ROAD NORTH POINT HL | 4380万美元 | 1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广西正和在正和股份持有361,300,347股,占正和股份股份总数的29.6119%,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在正和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前,广西正和在正和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为441,300,347股,占正和股份总股本的36.1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18日,广西正和通过与庄振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正和股份8000万股股权,减持均价为5.06元/股。
上述转让完成后,广西正和持有正和股的股份数为361,300,347股,占正和股份股本总数的29.61%。
三、股权转让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广西正和与庄振伟的《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庄振伟/先生关于转/受让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庄振伟(身份证:43020319620713****)
2、转让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转让正和股份6.5567%的股份。
3、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40480万元人民币。
4、付款安排及股权过户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以乙方名义开设共管账户用于本次股权收购。同时乙方将全部转让价款存入共管账户内。
(2)甲乙双方共同将共管账户内的转让价款中清偿质押债务的部分款项,即甲方因于2012年11月9日与渤海信托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itc2012(or)-1234的《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及合同编号Bitc2012(or)-1236的《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应向渤海信托返还的本金人民币叁亿元整及其因前述两份合同所产生的应付利息(以下简称“代付款”)支付至渤海信托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清偿质押债务。甲方应确保渤海信托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代付款当日为标的股份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解除股票质押书面证明交与乙方。
(3)甲方应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为标的股份办理前述过户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将共管账户内的转让价款中除代付款外的剩余部分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乙方合计向甲方和渤海信托支付人民币40,48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亿零肆佰捌拾万元整)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共管账户内因转让价款而产生的全部孳息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应于乙方完成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的当日解除对共管账户的共管。
(5)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标的股份仍未过户至乙方名下,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款项退还乙方,同时甲方承担乙方因履行本协议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标的股份解除质押而向渤海信托支付的全部款项、税费,以及为促成本次股份转让所承担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5、保证
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易完成日期间,在标的股份上除为质押债务所设定的质押外,未设定其他任何质押、担保、第三方权利、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没有任何或潜在的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诉讼和仲裁及其相关强制措施/没有任何或潜在的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止2013年11月4日,广西正和在正和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共计691,300,347股,其中:657,170,000股已经质押。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庄振伟/先生关于转/受让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买卖正和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1、2013年11月14日,广西正和通过与任皖东、袁月梅、唐朝霞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正和股份11800万股股权,减持均价为5.06元/股。其中任皖东受让3400万股、袁月梅受让5000万股、唐朝霞受让3400万股。
2、2013年11月14日,广西正和通过与北京泰腾博越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正和股份7000万股股权。,减持均价为5.06元/股。
3、2013年11月14日,广西正和通过与安徽省百川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古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正和股份6200万股股权,减持均价为5.06元/股。其中安徽百川商贸有限公司受让3100万股,古丹受让3100万股。
上述转让完成后,广西正和持有正和股的股份为拥有剩余的正和股份 441,300,347股,占正和股份股本总数的36.1687%。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报告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游祖雄
日期:2013年11月1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号海南时代广场17层
联系电话:0898-66787367
传 真:0898-66757661
邮政编码:570125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正和股份(60075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附表》
附表:
正和股份(60075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海口市国贸大道2号海南时代广场17层 |
股票简称 | 正和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75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西柳州市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B区2号配套办公楼201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441,300,347 股 持股比例: 36.1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80,000,000 股 变动比例: 6.556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游祖雄
日期:2013年11月19日
股票代码:600759 股票简称:正和股份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 简 称: 正和股份
股 票 代 码: 600759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庄振伟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108弄6号19F室
通 讯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108弄6号19F室
股权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2013年11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受让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与正和股份股权的其他受让方任皖东、袁月梅、唐朝霞、北京泰腾博越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徽省百川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古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HUI Ling(许玲) 女士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陈隆基先生、王华玉女士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上市公司/正和股份 | 指 |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西正和 | 指 | 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庄振伟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广西正和向庄振伟转让正和股份6.5567%股权的行为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本报告书 | 指 |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姓 名:庄振伟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108弄6号19F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108弄6号19F室
身份证号:4302031962071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庄振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的目的
庄振伟因看好正和股份的未来发展,愿意受让广西正和持有的正和股份的股权。庄振伟本次受让的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庄振伟在正和股份拥有8000万股,占正和股份股份总数的6.5567 %。庄振伟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在正和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庄振伟在正和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8000万股,占正和股份总股本的6.556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18日,广西正和通过与庄振伟签订《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庄振伟/先生关于转/受让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正和股份8000万股股权,转让价格为5.06元/股。
上述转让完成后,庄振伟持有正和股份的股份数量为8000万股,占正和股份股本总数的6.5567%。
三、股权转让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庄振伟/先生关于转/受让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庄振伟(身份证:43020319620713****)
2、转让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转让正和股份6.5567%的股份。
3、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40480万元人民币。
4、付款安排及股权过户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以乙方名义开设共管账户用于本次股权收购。同时乙方将全部转让价款存入共管账户内。
(2)甲乙双方共同将共管账户内的转让价款中清偿质押债务的部分款项,即甲方因于2012年11月9日与渤海信托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itc2012(or)-1234的《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及合同编号Bitc2012(or)-1236的《特定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应向渤海信托返还的本金人民币叁亿元整及其因前述两份合同所产生的应付利息(以下简称“代付款”)支付至渤海信托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清偿质押债务。甲方应确保渤海信托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代付款当日为标的股份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解除股票质押书面证明交与乙方。
(3)甲方应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为标的股份办理前述过户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将共管账户内的转让价款中除代付款外的剩余部分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乙方合计向甲方和渤海信托支付人民币40,48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亿零肆佰捌拾万元整)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共管账户内因转让价款而产生的全部孳息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应于乙方完成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的当日解除对共管账户的共管。
(5)如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标的股份仍未过户至乙方名下,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款项退还乙方,同时甲方承担乙方因履行本协议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标的股份解除质押而向渤海信托支付的全部款项、税费,以及为促成本次股份转让所承担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5、保证
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易完成日期间,在标的股份上除为质押债务所设定的质押外,未设定其他任何质押、担保、第三方权利、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没有任何或潜在的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诉讼和仲裁及其相关强制措施/没有任何或潜在的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庄振伟/先生关于转/受让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以及协议方式买卖正和股份股票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报告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庄振伟
日期:2013年11月1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号海南时代广场17层
联系电话:0898-66787367
传 真:0898-66757661
邮政编码:570125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正和股份(60075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附表:
正和股份(60075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海口市国贸大道2号海南时代广场17层 |
股票简称 | 正和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75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庄振伟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108弄6号19F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80,000,000 股 变动比例: 6.556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庄振伟
日期: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