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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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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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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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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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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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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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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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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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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68889157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A份额和恒利B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配比

    恒利A、恒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的运作周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到期日次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两个年份的年度对日。以此类推。

    例1: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24日(周四),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次两个年份的年度对应日期分别为2013年5月24日(周五)、2014年5月24日(周六)。假设2013年5月24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假设2014年5月24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5月23日(周五),则第二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其他运作周年的计算类同。

    例2: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29日(周三),则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次二个年份、次三个年份、次四个年份的年度对应日期分别为2013年2月29日、2014年2月29日、2015年2月29日和2016年2月29日(周一)。因2013年不存在2月29日,假设该日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2月28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为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因2014年不存在2月29日,假设该日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2月28日,则第二个运作周年为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因2015年不存在2月29日,假设该日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2月27日(周五),则第三个运作周年为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假设2016年2月29日为工作日,则第四个运作周年为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四)恒利A的运作

    1、约定收益

    恒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恒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恒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的第五个工作日或恒利A的每个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恒利A的每个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恒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下一个运作周年开始前公告该运作周年适用的、恒利A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含)。

    恒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利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恒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恒利A的开放日

    恒利A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个运作周年的到期日以及每个运作周年内恒利A的单独开放日。

    在每个运作周年中,恒利A运作每3个月开放一次,该开放日的日期应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恒利A的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开放日顺延,该运作周年到期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3、基金份额折算

    在恒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恒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恒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恒利B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恒利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利B享有,亏损以恒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首先承担。

    2、恒利B的开放日

    恒利B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年度对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恒利B的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上述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开放日顺延,该运作周年到期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3、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恒利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B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恒利A和恒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恒利A和恒利B的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恒利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恒利A和恒利B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1、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恒利A的某一开放日,■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t为恒利A 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如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为上一个开放日(如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设定的恒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恒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其中,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乘以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恒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恒利B的某一开放日,■为T日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恒利B的份额余额,则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则■。

    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恒利A的非开放日,■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t为恒利A 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如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为上一个开放日(如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设定的恒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恒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恒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其中,

    ■,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恒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乘以T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恒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恒利B的非开放日,■为T日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恒利B的份额余额,则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则■。

    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4日证监许可【2013】1149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运作周年滚动”的方式运作。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运作每3个月开放一次,该开放日应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恒利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每次开放仅开放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恒利A和恒利B分别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恒利A或恒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恒利A和恒利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恒利A、恒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知悉,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两类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恒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4亿元,恒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6亿元。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恒利A、恒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9日以及2013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13日。其中,恒利A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13日;恒利B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恒利A份额时,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认购恒利B份额时,首次认购申请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申请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认购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的,投资者还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认购恒利A份额时,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20,000元;认购恒利B份额时,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恒利A不收取认购费,恒利B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恒利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恒利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恒利B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恒利B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恒利B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恒利A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恒利B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恒利B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恒利B,可得到9,945.86份恒利B份额。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恒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运作每3个月开放一次,该开放日的日期应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恒利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的“恒利A的开放日”、“恒利B的开放日”的相关内容。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上述某类份额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开放日顺延,该运作周年到期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放日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恒利A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恒利B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开放日(T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申购或赎回申请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在恒利A的每个运作期,恒利A的赎回申请日为恒利A的开放日(T日)之前(不包含该日)3个工作日的第1个工作日(T-3日),赎回申请日共1个工作日;恒利A的申购申请日为恒利A的开放日(T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T-1日)和开放日(T日),申购申请日共2个工作日。

    在每个周年运作期,恒利B的赎回申请日为恒利B的开放日(T日)之前(不包含该日)3个工作日的第1个工作日(T-3日),赎回申请日共1个工作日;恒利B的申购申请日为恒利B的开放日(T日)之前(不包含该日)2个工作日的第1个工作日(T-2日),申购申请日共1个工作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申购或赎回申请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恒利A或恒利B的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A和恒利B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任一运作周年到期前的恒利A的开放日(T日)提出的对于恒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恒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恒利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继续接受恒利A的申购申请将使得恒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恒利A的申购并公告。

    在任一运作周年到期日恒利A的开放日,即恒利A和恒利B的共同开放日(T日)提出的对于恒利A和恒利B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恒利A和恒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A和恒利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恒利A和恒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恒利B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恒利B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恒利A的份额余额仍小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恒利B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恒利B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自动赎回;

    3)在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恒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恒利B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恒利A和恒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恒利A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恒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恒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恒利A的份额余额仍大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恒利A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自动赎回;

    3)在对恒利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恒利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恒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恒利A的份额余额等于恒利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恒利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恒利A份额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申购恒利B份额时,首次申购申请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申请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的,投资者还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通过直销网点申购恒利A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2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恒利A、恒利B份额时,每次对恒利A、恒利B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恒利A、恒利B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恒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恒利B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恒利B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恒利B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恒利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恒利B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恒利B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2、赎回费率

    恒利A、恒利B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恒利B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在恒利B的申购申请日,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恒利B,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08=98,614.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恒利B,假设申购当日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则可得到98,614.66份基金份额。

    2)恒利A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例3:在恒利A的申购申请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恒利B,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恒利B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4:在恒利B的开放日,某投资人赎回50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0×1.008=500,400.00 元

    2)恒利A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恒利A和恒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恒利A的单独开放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恒利A的净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乘以开放日折算后的恒利A基金份额净值)超过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时;或恒利A和恒利B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同时开放时,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恒利A的净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乘以恒利A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恒利B的净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乘以开放日的恒利B基金份额净值)的总和超过本基金赎回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开放日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发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现,管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如果一二级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4、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5、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四)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财富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恒利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恒利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与运作周年的剩余期限相匹配;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恒利A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恒利B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恒利A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恒利A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恒利A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恒利A资产净值

    其中恒利A资产净值等于恒利A份额净值乘以恒利A份额。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产品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成立的,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扣划;如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立,由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缴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托管人,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折算

    (一)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恒利A在每个开放日进行折算。

    2、折算对象

    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利A份额。

    3、折算日

    假设恒利A的开放日为T 日,则折算日为T 日,即恒利A的开放日和折算日为同一工作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日日终,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18%
    100万元(含)—500万元0.12%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1000元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6%
    100万元(含)—500万元0.4%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18%
    100万元(含)—500万元0.12%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6%
    100万元(含)—500万元0.4%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下转B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