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上海家化 股票代码:600315 编号:临2013-025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3]49号),内容如下:
“经查,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你公司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简称“沪江日化”)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上述行为中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对关联方沪江日化及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你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的规定。
3、2009年度你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3000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提出的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将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原则,进一步按照监管机构提出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1日
股票简称:上海家化 股票代码:600315 编号:临2013-026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3-1-64号),“因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稽查,请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