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完成股份锁定登记公告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13-043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刊登完成股份锁定登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3年8月5日,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鞍山搏纵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6,000万元和自有资金8,950万元收购鞍山搏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纵科技”)51%股权(详见2013年8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6,000万元和自有资金8,950万元收购鞍山搏纵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根据公司与股权转让方邱林、祁师洁、张纯签署的《关于鞍山搏纵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的约定:转让方将在收到第一期转让款后2个月内和第二期转让款后2个月内,分别将该两期股权转让款中合计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邱林不低于1,000万元,祁师洁不低于350万元,张纯不低于150万元)用于从二级市场购买新北洋的股票(新北洋:002376)。转让方购买的该等新北洋股票必须按照《投资协议书》的约定予以锁定并办理解锁手续。
近日,股权转让方邱林、祁师洁、张纯已按照上述约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分别购买了公司股票。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收到邱林、祁师洁、张纯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主要承诺事项如下:
本人持有的新北洋股票自持有之日起自愿锁定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起本人持有的锁定股票可全部予以解锁并上市流通。但在此期间若满足以下规定情形,则按相应比例逐步提前解锁。
如搏纵科技相应年度盈利指标符合《投资协议书》规定条件,本人所持的新北洋股票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按相应比例提前解锁,其中:(1)如搏纵科技201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合并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在201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本人所持有的新北洋锁定股票数量的25%可予以提前解锁并上市流通;(备注:2014年解锁股份数量 = 本次锁定股份数量*25%)(2)如搏纵科技201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合并净利润不低于3,200万元,在201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本人所持有的新北洋锁定股票数量的25%可予以提前解锁并上市流通。(备注:2015年解锁股份数量 = (本次锁定股份数量-2014年解锁股份数量)*25%)
本承诺函出具日前以本人名义购买并持有的新北洋股票须予以锁定。2016年1月1日前,如新北洋发生送红股、转增等情形,本人所持有的锁定股票产生的增量股票部分亦应计入锁定股票总数。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人从二级市场购买的新北洋股票(包括相应的送股、转增部分)不在上述锁定范围内。
邱林、祁师洁、张纯三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股票915,733股、317,000股、133,592股,公司董事会受上述三位股东的委托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并于2013年11月19日完成了所涉及股份限售登记及变更股份性质的手续,同时于2013年11月22日将登记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完成股份锁定及股份性质变更登记手续后,上述三位股东所持有公司股票(共计1,366,325股)的股份性质为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上述股份锁定期至2015年12月31日,在锁定期限内将根据《投资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及《股份锁定承诺函》的承诺事项,办理股票的锁定及解锁手续,2016年1月1日起上述三位股东所持有的锁定股票可全部予以解锁并上市流通。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 | 135,271,174 | 22.55 | 136,637,499 | 22.77 |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 0 | 0.00 | 1,366,325 | 0.23 |
高管锁定股 | 75,271,174 | 12.55 | 75,271,174 | 12.55 |
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 60,000,000 | 10.00 | 60,000,000 | 10.0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464,728,826 | 77.45 | 463,362,501 | 77.23 |
其中未托管股数 | 0 | 0.00 | 0 | 0.00 |
三、总股本 | 600,000,000 | 100.00 | 600,000,000 | 100.00 |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11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