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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模糊地带”厘清 上市公司,管住你的“大嘴巴”
    2013-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移动互联深入人心,微博微信无处不在,随着信息传播进入“全景式”时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亦面临“新问题”,证监会为此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而细数以往出现的利用新媒体进行信息披露的“打擦边球”案例,可见这一表态对一些“模糊地带”的厘清十分必要。

      

      强调法定信息披露地位

      近日,某乳业上市公司网站上出现一则公告,称考虑到原材料、包装材料等成本上升原因,公司决定自2013年12月起上调部分产品价格,加权平均涨幅为8%。时间落款是2013年11月15日。但是,该上市公司却至今未公告披露此事。

      尽管平均提价8%的情况是否达到公告标准并无规定,但这一情况足以折射出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环境。在这个“信息大爆炸”时代,除法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之外,公司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已经成为相关主体发布信息的重要渠道。如何厘定其中的界限,需要在未来监管中进一步明确。

      对此,证监会最新指出,社交媒体发布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对社交媒体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

      在“全景式”信息发布的背景下,这一表态无疑明确了一些模糊边界。即使是带有“官方认证”性质的投资者互动平台,亦只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补充”,法定信息披露的地位不可撼动。因此,公司网站、其他形式的新闻发布会或者书面声明,都不可能替代应当履行的公告义务,在时间上亦需有明确的“先来后到”。

      

      现实:微博微信“跑得快”

      之所以有如此表态,皆因近来微博、微信比法定信息披露“跑得快”的情况时有发生。典型的是,部分上市公司喜好“动用”这一手段加强影响力和效应,但却忽视了信息披露的原则,这一点在如今大热的影视类公司中尤为常见。

      例如,2010年,华谊兄弟的年度大片《唐山大地震》上映后,公司相关高管、影片导演多次通过其他途径提到影片票房,在发布次数和速度上都要超过上市公司公告。

      又如,乐视网2012年9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打造自有品牌的“超级电视”,并进入电视制造行业。但上述消息有提前泄露之嫌:有人利用自媒体在乐视网该重大信息还未揭晓前,就发布博文声称,早在一个月前即有乐视网相关人士向他透露公司9月要停牌并发布智能电视的信息。

      事实上,针对影视类公司频繁出现的此类状况,今年年初,深交所曾发布《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直指广播电影电视类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其中就包括对单部电影票房收入、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发生变动等几类需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事项的披露要求。此外,对相关公司在市场宣传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也进行了规范,防止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非正式渠道、相关网络(如博客、微博、论坛)等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然而,“打擦边球”的信息发布并不仅限于创业板企业。例如,某公司高管曾在某天午间发布微博,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通过,早于当日晚间的公司公告,当时就引发了“涉嫌违规”的探讨。更往前追溯,史玉柱等资本大佬都曾经在微博上“放炮”,发布敏感信息,从而引发股价的异动。

      上述种种案例,不仅说明如今信息发布渠道的多样化,亦反映出投资者对投资线索的“渴求”,往往被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一点即燃”。有时候,敏感信息的泄露并非公司有意为之,而是投资者的“刨根问底”。

      然而,正因为这种投资心态的存在,不排除相关利益方刻意发布敏感信息误导投资者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了“法定披露”的限制,一旦发生纠纷,相关信息发布方很可能会逃脱法律的追责,而投资者届时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因此,强调法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其实亦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而从证监会的表态看,随着对监管执法的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亦将根据实际情况保持“更新”,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方借助新媒体随意“放炮”的情况会得到一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