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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居民个人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将需申报
    2013-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陈其珏

      

      国际收支统计,多数人眼中一个陌生的概念,却是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涉外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体系,与国民账户体系、货币金融统计、财政统计并称宏观经济四大账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第642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与1995年的版本不同的是,修改后的《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该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分析人士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国际收支新形势促使《办法》修改

      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央行发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成为我国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我国涉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收支统计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近日国务院决定对《办法》进行修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院长丁志杰认为,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等新产品,以及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等新业务不断涌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都需要对此尽快适应。

      不仅如此,当前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监管难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进一步增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提高预警能力。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统计委员会委员韩健指出,这也是我国遵循国际收支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举措。

      IMF早于2009年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这是各国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的通用标准,在统计原则、范围和分类以及框架结构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和细化,同时强化了国际收支头寸存量统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需申报

      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介绍说,《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二是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可以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国际收支交易,尤其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与非中国居民的国际收支交易;三是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四是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五是根据对申报主体的修改情况,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六是删除原《办法》中的有关罚则,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总的来看,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可以满足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国际收支统计和监测的需要。

      其中个人需申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尤为引人注意。修改后的《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相比原《办法》,此为新增条款。

      韩健指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度的不断加深,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也在不断增加,但对于这类数据无法完全通过金融机构采集,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完整性,需要纳入统计监测范围。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而且,不仅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非中国居民也有申报义务。修改后的《办法》将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纳入申报主体范围,明确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均有义务申报国际收支信息。这里的“居民”是统计意义上的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如果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发生经济交易,或者在境外发生的经济交易,则不需要申报。对于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主要由中国居民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