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A股简称:中国中冶 A股代码:601618 公告编号:临2013-060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中冶”)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新提案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13年11月22日上午9时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 |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 4 |
| 外资股股东人数 | 5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603,602,428 |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2,387,926,929 |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215,675,499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5.9529% |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4.8243% |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1286% |
(三)会议主持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国文清先生主持,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经天亮先生、沈鹤庭先生、文克勤先生、刘力先生、张钰明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康承业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议案3项,其中第1至第2项为普通决议案,第3项为特别决议案,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批准如下议案:
(一)普通决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 股东类别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全体股东 | 12,603,601,248 | 99.999992% | 1,000 | 0.000008% | 0 | 0.000000% |
| A股股东 | 12,387,926,929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 H股股东 | 215,674,319 | 99.999536% | 1,000 | 0.000464% | 0 | 0.000000% |
批准公司将部分尚未使用的A股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中产生的利息(截至2013年8月23日)合计约人民币34.57亿元的用途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批准将上述拟变更的A股募集资金(除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地项目外)自2013年8月23日后产生的利息永久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H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 股东类别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全体股东 | 12,603,601,428 | 99.999992% | 1,000 | 0.000008% | 0 | 0.000000% |
| A股股东 | 12,387,926,929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 H股股东 | 215,674,499 | 99.999536% | 1,000 | 0.000464% | 0 | 0.000000% |
批准公司将部分尚未使用的H股募集资金合计约18.33亿港元用途变更为海外工程项目流动资金。
(二)特别决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股东类别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 全体股东 | 12,603,601,248 | 99.999992% | 1,000 | 0.000008% | 0 | 0.000000% |
| A股股东 | 12,387,926,929 | 100.000000% | 0 | 0.000000% | 0 | 0.000000% |
| H股股东 | 215,674,319 | 99.999536% | 1,000 | 0.000464% | 0 | 0.000000% |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批准《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的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张汶律师、易建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