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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3-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3-141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或 “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3】4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新增的诉讼、仲裁事项

      你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中列示了79项诉讼、仲裁,合计诉讼金额19.07亿元,其中的62项已在2012年年报中披露,其余17项为新增诉讼,新增诉讼金额合计为6.53亿元。上述17项新增诉讼中,2013年4月25日至5月3日的新增诉讼金额合计达3.54亿元、2013年5月4日至6月7日的新增诉讼金额合计达2.77亿元,上述两时段内新增诉讼金额均已超过公司2012年度净资产的10%,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新增诉讼情况。

      2.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审议也未披露

      你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关联方施科特光电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2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该担保事项未事先履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3.未及时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你公司第一大股东倪开禄持有3.15亿股股份于2012年12月31日被冻结,但你公司未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收到的《决定书》,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做好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