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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规首现“地方版”
    2013-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昨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 高翔 ○编辑 陈其珏

      

      昨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计划于明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也是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将对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作出法律规定,改变了温州范围内民间融资无法可依的现状。

      温州市金融办表示,制定《条例》的根本目的,是为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温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制定《条例》是温州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务。在温州金改十二项任务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位列首位。

      《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颁布。从位阶来看,地方性法规虽然低于法律,但高于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条例》所规范的行为,是“民间融资”,即不限于民间互相拆借款项的“民间借贷”活动。所谓“民间融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不过,知情人士表示,昨日《条例》是获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原则性通过。在明年3月正式施行之前,部分细节不排除再次修改的可能。

      在经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送人大常委会的《条例》草案中,此前曾引发热议的“年利48%为高利贷红线”一条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草案中还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的需到服务机构备案。

      民间金融在温州有着悠久的历史。一方面,温州模式的发展壮大与民间金融密不可分;但另一方面,民间金融长期处于灰色地带,不受监管,隐藏较大风险。

      今年1月,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在温州调研时曾指出,制定《条例》是温州金改最核心的内容。《条例》不宜过于复杂,否则可能会伤害民间借贷正常的合理机制。要做到既吻合国家法规,同时又不伤害自然状况。民间借贷在温州历史悠久,有许多约定俗成具备管理效力的部分不应该改动,重点要在规范不合理的部分,有潜在风险的部分。这是难点,是反映水平和智慧的地方。

      他在一次采访中表示,对持牌金融服务难以覆盖的,仍然需要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的借贷活动,需要引导其阳光化和规范化,以降低过高的利息率,降低风险,减少其动荡性,保持正常的秩序。

      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的统计,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在1200亿元,约占银行贷款余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