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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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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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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3-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1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工银添福债券
    基金主代码00018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0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2013年11月29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1月2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14年1月24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14年1月24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3年11月29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工银添福债券A工银添福债券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0018400018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注:-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2.1 前端收费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M < 100万0.80%0%
    100万 ≤ M < 300万0.50%
    300万 ≤ M < 500万0.30%
    M ≥ 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M < 100万0.32%
    100万 ≤ M < 300万0.15%
    300万 ≤ M < 500万0.06%
    M ≥ 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1、申购金额M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2、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养老金客户须通过我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3.2.2 后端收费

    持有期限(N)申购费率备注

    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N< 7天1.5%N< 7天1.50%
    7天 ≤ N <30天0.75%7天 ≤ N< 30天0.75%
    30天 ≤ N <1年0.10%
    1年≤ N < 2年0.05%N≥ 30天0%
    N ≥ 2年0%

    注:1、N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按以上标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前端模式份额,后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后端模式份额。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明确标示类别。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5、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最低转换申请份额以各产品相关公告为准。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同时赎回。

    6、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7、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如遇旗下基金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包括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则基金转换时的申购补差费按照优惠后的费率计算,但对于通过销售机构网上交易提起的基金转换申请,如本公司未作特别说明,将不适用优惠费率。

    9、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0、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A=[B×C×(1-D) /(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如上述业务办理机构发生变动,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等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自2013年11月29日起,投资者可到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申请。其中,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200人民币;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300人民币;通过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500人民币;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相关的具体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等。

    7.2 场内销售机构

    -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6日

    关于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B类份额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保护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工银添福债券”)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银添福债券《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决定自2013年11月26日起调整工银添福债券A、B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安排如下: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如表1-1,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如表1-2:

    表1-1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赎回费Y<1年0.10%Y < 30天1.50%
    1年≤Y<2年0.05%30天 ≤ Y < 1年0.50%
    Y ≥ 2年0%Y ≥ 1年0%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表1-2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赎回费Y<7天1.50%Y<7天1.50%
    7天≤Y<30天0.75%
    7天≤Y<30天0.75%
    30天≤Y<1年0.10%
    1年≤Y<2年0.05%Y≥30天0%
    Y ≥ 2年0%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即工银添福债券开放赎回后,赎回本基金A、B类份额的持有人,其持有期不满7天的,需按其赎回金额的1.50%承担赎回费;其持有期满7天,但是不足30天的,需按其赎回金额的0.75%承担赎回费。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按以上标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本公司11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的《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工银添福债券将于2014年1月24日起开放赎回。对于2013年11月26日前已持有工银添福债券A、B类份额的持有人,因其至2014年1月24日开放赎回时的持有期限大于30天,不受此次调整的影响。

    注意事项:

    1、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2、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情:

    (1)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直销电子

    自助交易系统业务以及部分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3-11-2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定于2013年11月29日开放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工银添福债券”;基金代码 A:000184 B:000185)的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2014年1月24日开放日常赎回及转换业务。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定于工银添福债券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当日起,开通该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网上交易、电话交易及手机交易等)功能,并对相应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约定申购、约定转换及转换业务实行费率优惠。

    重要提示:本公告仅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收费详细方式及本公告未说明相关事项请详细阅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一、申购及约定申购费率优惠标准

    1、投资人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工银添福债券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情况如下:

    系统名称支付渠道
    工行卡民生卡农行卡建行卡天天盈通联支付银联支付支付宝汇款交易易宝
    网上交易4折起4折起4折起4折起4折起4折起4折起4折起4折起4折起
    电话交易4折起4折起4折起8折起暂未开通4折起暂未开通4折起暂未开通4折起
    手机交易4折起4折起4折起8折起暂未开通暂未开通暂未开通暂未开通暂未开通暂未开通

    注:上表中农行卡支付渠道在优惠期(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20日)费率优惠4折起,非优惠期为7折起。

    2、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约定申购工银添福债券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情况同上,电话交易系统及手机交易系统暂未开通约定申购业务。

    以上费率优惠后不得低于0.6%,如原费率低于或等于0.6%按原费率标准执行。

    二、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标准

    1、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工银添福债券基金的费率优惠情况如下:

    系统名称支付渠道
    工行卡民生卡农行卡建行卡天天盈通联支付银联支付支付宝汇款交易易宝
    网上交易4折起4折起4折起5折起4折起4折起暂未开通4折起暂未开通4折起

    以上费率优惠后不得低于0.6%,如原费率低于或等于0.6%按原费率标准执行。

    2、本公司电话交易系统及手机交易系统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三、转换及约定转换费率优惠标准

    基金转换费由发生转换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构成,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进行基金转换或约定转换,申购补差费率最低4折起优惠,赎回费没有优惠,且优惠后申购补差费率均不得低于0.6%,如原费率低于或等于0.6%按原费率标准执行。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wap网址:http://wap.icbccs.com.cn/wap/

    五、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6日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1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工银增强收益债券
    基金主代码485105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5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3年11月22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1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工银增强收益债券A工银增强收益债券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485105485005
    下属分级基金的前端交易代码485105-
    下属分级基金的后端交易代码485205-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09981.0948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143,855,031.7468,530,754.69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115,084,025.3954,824,603.75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72000.6800

    注: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80%;

    2、本次收益分配为本基金成立以来第七次分红,2013年度第一次分红。以截至2013年11月22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红利。分红方案为:A类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72元;B类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68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3年11月28日
    除息日2013年11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11月29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3年11月28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2、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3年12月2日。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注: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3年11月2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将于2013年11月29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3年12月2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权益登记日当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400-811-9999)查询分红方式,如需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13年11月27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无效。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6、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icbccs.com.cn。

    7、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8、本基金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