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3-066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事项。本次会议议案四《关于投资设立华天融网汇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3年11月25日上午9:30
3、召开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贵宾楼五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纪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0,908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3%。
2、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0,908,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0,908,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0,908,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投资设立华天融网汇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330,908,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均获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四未获得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议案四未获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刚 张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及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3年10月3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于2013年11月25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330908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议案一《关于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的议案》、议案二《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贷款的议案》、议案三《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议案四《关于投资设立华天融网汇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未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未予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刚 见证律师: 刘刚
张惠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