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37版)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25、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五款“估值程序” 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原文: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修改为: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电子对账形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6、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一款“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原文:“1、基金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修改为:“1、基金的管理费;”
27、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二款“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原文: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修改为: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6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8、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五款“基金税收”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9、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三款“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原文: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最少一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修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0、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五款“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七)条“临时报告 ”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第一款的全部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最新表述如下:
“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2014年1月8日,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基金名称及投资细节的议案。在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原《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更名为“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等投资细节相应调整。”
32、为保持前后文一致,基金管理人拟对《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摘要”中的相关部分按前述修订一并更新。
33、在本次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签署《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
三、议案实施的可行性
(一)产品方面
基金管理人已对本次修改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该修改对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类型等均无任何影响。
(二)法律方面
根据《基金合同》,本次修改仅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般决议同意,即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即为有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决议即可生效。因此,本次修改经持有人大会批准后实施,无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议案提出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议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计划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6个月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二)投资标的缩小的风险及其预备措施
鉴于本次修改,实质上缩小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因此,为预防投资标的缩小后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新增备选投资对象基本面的变化,深刻理解变化与价值之间的内在关系,使投资组合保持基本面良好的状态,确保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鉴于最缜密的基本面研究也仍然无法回避认识的局限性,本基金将通过适度的分散投资来有效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