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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民间融资的
    疏与堵
    2013-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高翔 ○编辑 孙忠

      

      上周五,《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计划于明年3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地方性的金融法规,也是温州金融改革20个月来取得的重要成果。

      参与起草的人士对记者明确,《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以服务为主,“轻触式”监管为辅,仅对大额的、涉及人数多的、有较大外部性的融资行为提出备案要求。至于“年利48%的高利贷红线条款”未写入《条例》,则是因为利率设定属国家金融政策,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例》并不能与上位法有冲突。

      地方金融监管突围

      温州市金改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余谦对上证报记者明确表示:“综观《条例》,其整体思路是以服务为主,监管为辅的。”

      他认为,民间借贷有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是温州市辖区内公民私权的体现,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此前在温州调研时也指出,《条例》不宜太复杂,民间借贷在温州有悠久的历史,有许多约定俗成的、具有管理效力的部分不应该改动。因此,要做到既吻合国家法规,同时又不伤害自然状况。

      在此思路下,《条例》仅对大额和涉及众多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提出了备案要求,对小额的借贷行为予以尊重和保护。

      余谦还特别强调:“《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就是明确鼓励企业发债和通过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融资。《条例》定了门槛,企业来备案即可,无需审批,这也是政府服务的体现。”

      《条例》中规定,“民间融资”行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融通资金。在温州注册登记、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企业法人,都可以通过定向债券向不超过200个合格投资者融资。

      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自有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余谦还强调,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条例》的一大意义,是首次以法规形式,厘清了民间融资领域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职权。

      他表示:“温州虽然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地方金融管理局,但原先只有检查权,没有处罚权。这次《条例》明确授权: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

      轻触式监管

      一方面,民间金融是温州模式得以形成和壮大的重要原因,也是公民私权的体现,不宜过度管理;但另一方面,由于其无序和监管缺位,又隐藏重大风险。

      朱从玖曾提出“轻触式监管”的理念。余谦明确表示,资金掮客和资金空转现象,是《条例》明确要管制和规范的。

      《条例》第14条规定,单笔借款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需要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对于该条款,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曾指出,通过大额民间借贷的备案,可以掌握大额民间借贷情况、社会民间融资总体流量,进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实业,同时也可以提前把控风险。

      余谦也表示:“《条例》第3条指出,民间融资‘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大额的、涉众的借贷行为,一旦出险,会造成较大的外部性,因此提出了备案要求,也是便于政府掌握情况。”

      曾在《条例》草案中出现的“年利48%以上为高利贷”的条款并未出现11月22日通过的文本中,代之以“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随即有媒体解读为“48%的年利上限被取消”。

      上述温州市金融办的工作人员表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误读。48%的条款,只是《条例》在学术调研阶段的一个设想,并未正式写入,因此也不存在取消之说。”

      浙江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利率市场化是国家层面的金融目标,考虑到整个国家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正在加快,《条例》规定利率上限并不科学。

      7月份由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条例》草案尚有“定向债券融资的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3倍”的条款,最终也被取消。余谦表示:“最终,《条例》没有对民间融资行为做出利率上限的规定,这也体现了立法是以引导和规范为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