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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昨日开庭
    2013-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小兵 ○编辑 阮奇

      

      11月26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奇虎360上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这是最高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至此,《反垄断法》出台五年多来,出现了一个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例。

      三年前,马化腾以“一个艰难的决定”,划出了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战界:“我们决定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将停止运行QQ软件。”一时间,腾讯让用户 “二选一”的做法,令中国互联网业界哗然。随后,这场被称作“3Q大战”的激烈对抗,由口水战转向法庭诉讼。

      “无论最终裁定结果如何,这场判决对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意义都将超越3Q大战本身。”业内如此评价。

      昨天的法庭上,对“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定依然是“垄断”指控是否成立的关键,这其中包含“地域”和“产品”两个概念。腾讯一直将自己的相关市场定位在“全球市场”,一直强调QQ是“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而不承认是“文字、通讯视频服务”。

      对此,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昨天打了个比方:“假设长沙的一家米粉店在当地非常知名,但他说自己的米粉可以快递到全世界,把自己定位到‘全球市场’,这样一来,就肯定不会被判‘垄断’。”同时,长沙的这家知名的米粉店,声称自己不只是卖米粉,还卖饮料、窝头,甚至不限于销售“食品”,而是销售“产品”,因此不构成垄断。胡钢认为,这是一种“有技巧”的说法。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互联网的特性来看,从某种角度讲,并非不可以定位为“全球市场”。“我个人认为该案并不适用反垄断法,因为没有达到法定条件。”

      业界对中国互联网未来发展还是表示了忧虑。据第三方数据统计,2006年之后的8年时间里,中国互联网没有诞生一家新的有影响力的网站或公司,这与美国平均两年就会出现类似Google、Facebook、Youtube、Twitter等新兴互联网企业形成巨大反差。

      根据《反垄断法》,法律不反对也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市场支配地位甚至一家独大,《反垄断法》是不干预的。但是,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又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竞争,形成了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全世界通行的准则和规范。

      资料显示,自2007年至今,谷歌公司受到美国、欧盟以及世界各国政府多达37次反垄断和专门性调查,其反垄断内容涉及“禁止限制性协议”、“禁止滥用独占市场地位(支配地位)的行为”、“控制集中或者购并”以及“海外合作并购”监管等各个方面,并被 多次制止了与其他产业巨头的“合作”行为。

      对于这场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诉讼案,其最后的判决结果,将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