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 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6 证券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3-07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 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078号文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19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18.30亿元;品种二为5年期,发行规模为0.70亿元。
本期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1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 11月15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到位情况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3)第114079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发行人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001450100059331777,截止2013年11月15日,专户余额为1,181,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发行人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发行人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21000691018010201916,截止2013年11月15日,专户余额为7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发行人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发行人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发行人承诺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时及时通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存单不得质押。
二、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发行人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发行人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季度对发行人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发行人授权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郑玥祥、 詹展可以随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查询、复印发行人专户的资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查询发行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查询发行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发行人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发行人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友谊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发行人或者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发行人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