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3-7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4号文核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原股东配售518,409,743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55,613,186.0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91,514,917.52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大信验字[2013]第29-00002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配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于2013年11月2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交通银行广西分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桂林银行南宁分行、柳州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营业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8家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秋芬、徐长银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协议约定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兴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