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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3-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3-058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一)未披露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0年5月13日,公司子公司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伦”)前身广东庆发药业有限公司为广东杉维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杉维”)所欠广东梅雁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58.3万元款项提供担保。2011年5月3日,广东科伦收到律师函,要求其履行合计1532.0万元担保义务。2012年7月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裁决解除广东科伦担保义务。对上述对外担保的相关诉讼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在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部分无形资产披露不完整

      2012年1月,公司子公司广东科伦调减无形资产——技术使用权2100万元,同时调增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100万元。公司进行上述调整缺乏依据,且未按规定在2012年年报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十款之规定。

      (三)个别募投项目延期未披露原因

      对于募投项目科伦药业扩建软袋输液生产线项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计划投入2.13亿元,2012年年报和2013年半年报分别披露已投入755.17万元、761.59万元,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该项目实际投资地点至今尚未确定,公司未披露延期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募集资金使用

      (一)部分项目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2011年1-8月,公司子公司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GMP在建项目陆续从浙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中支付的金额比经审计金额超出6121.32万元。2011年11月公司已从一般账户将等额资金划入原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第一条之规定。

      2011年11月24日,四川科伦改造扩建公司仓库及公用工程项目用浙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多支付供应商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11.32万元,公司收回该笔款项后未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而是存入一般账户用于募投项目。上述行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公司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与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久易”)之间的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公司累计用超募资金支付合同价款3.6亿,因交易金额调整,成都久易退回公司募集资金3.28亿元,该部分退款未退回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行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三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第三条之规定。

      (二)个别项目募集资金置换不规范

      2011年1-9月,公司用自有资金为募投项目四川科伦改造扩建公司仓库及公用工程项目代垫支760.38万元,2011年7月和10月,用浙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置换上述自有资金。上述垫支款项,不符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垫支募投项目的条件。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3.7条的规定。

      四川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公司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在2013年12月27日前向四川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进行披露。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均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积极按照《决定书》的要求采取措施尽快予以整改。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