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新规的推出,虽然在短期内会造成同业业务利差趋势性下降,加大其净息差的压力,但从长期看,将大有利于战略领先、创新能力强的银行通过尽快调整业务结构来扩大其领先优势,通过差异化的竞争和发展继续实现持续稳健的增长。
⊙王 勇
银监会有关部门起草的《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成形,有望在近期获批,并于明年2月开始执行。对此,银行或许需要有个适应的过程。因为这个业务新规,对同业业务发展比较快的商业银行而言,可能偏利空;而从中长期来说,对促进商业银行规范经营大有裨益。
银行同业业务,原本是商业银行为了解决短期流动性相互发生的拆借行为。不过近几年来,银行业已普遍将同业业务与公司、个人并列的三大主线业务。不仅如此,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大潮,银行同业业务也被业界视作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金融创新业务,目前已横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其综合性、交叉性的业务特征,使其成为最具创新活力的业务领域。其中,银行同业之间的合作是同业业务的主导形式,业务范围涵盖同业资金拆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卖出回购资金、代理结算、代理银行汇票、互购债券、代理抵债资产处置、联合承销企业债券等。同时,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同业业务发展也日益迅速。比如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主要有代理销售、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联名信用卡以及银保专属产品等。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业务合作方式主要有银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市场回购业务、证券抵押融资、第三方存管业务以及券商集合理财托管等。银行与基金公司业务合作方式主要有代理销售、托管、合作发行理财产品、“一对多”专户理财等。基金代销与托管已成银行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手段。银行和信托的合作方式主要有信托融资、理财产品、代理收付等。
总体看来,同业业务模式已在中、小商业银行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补,中小商业银行通过同业负债的快速扩张,显著提升了资产规模,大型商业银行则担当起了存款批发商的角色。
只是,在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自认为“配合默契”、“有钱大家赚”的当口,那些操作不规范、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严重、虚增存款规模等问题也随之暴露了出来。这些行为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微观上增加了银行的负债成本,要求资产端更为激进;并使得原本无法获得授信的主体获得了授信,增加了信用风险。宏观上同业业务的超常规发展,理财、信托等产品凭借高于存款利率的优势,显著分流了活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相当一批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型商业银行,几乎80%的资金来源是理财产品、银行间市场拆借以及同业存款,仅有20%左右来自于居民储蓄和企业储蓄存款。而通过扩大同业资产端与负债端的期限错配,拆短投长,在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将银行自身置于流动性危机的险境中。换言之,以同业负债支撑的负债快速扩张在关键时点的波动性很大,而同业资产又与同业负债出现了显著的期限错配,加上买入返售项目下的信托收益权流动性很差,资金的腾挪变得相当困难。在这样的资产负债错位的结构下,轻微的流动性冲击就会卷起巨大的流动性波澜。今年6月的“钱荒”就是最好的印证。另外,同业业务发展,使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更为紧密,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关联度也大幅提高,金融分业体制下的防火墙出现净漏损。金融市场发生的局部风险事件,可能会通过同业业务链条扩展到整个金融市场、整个金融体系,一定程度都加剧了不稳定性。
为此,银监会拟推出的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的《办法》,除了对合同签订、业务规模和期限、会计核算等方面做出系统规定,还明确叫停诸多灰色操作手法。比如不允许银行接受或提供“隐性”或“显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禁止同业代付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中正回购方将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同时,《办法》还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很显然,银行同业新规的推出,不仅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降低风险隐患,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还将引导银行业务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一面加大商业银行对小微和零售等低资本消耗业务的投放,一面调整同业资产的期限结构,降低期限错配程度。虽然这在短期内会造成同业业务利差趋势性下降,加大其净息差的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同业业务新规或将进一步收紧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将标准化、透明度作为规范和加强同业业务管理的抓手,健全相关考核和监管机制,引导其在规范基础上稳健发展。这将有利于战略领先、创新能力强的银行通过尽快调整业务结构来扩大与其他银行的领先优势,通过差异化的竞争和发展继续实现持续稳健的增长。
既然同业业务需要规范,而并非抑制甚至遏制其发展,那同业业务监管法规过于严格的可能性就不大,很有可能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来疏导银行业被高度压制的相关需求。今年8月底,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正式启动,在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政策激励下,如果商业银行能积极参与,应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另外,积极调整业务结构,通过创设“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债登集中登记托管,在专门的交易平台上交易流转,实现标准化金融产品生产的创新,赋予了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管理计划相应的市场主体地位,使银行与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保险资管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相同的竞争起跑线。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