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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激活消费金融为经济增长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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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活消费金融为经济增长注入强劲动力
    2013-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监管部门最近修订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了一系列有助于推动消费金融发展的新举措,这些政策措施给消费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多重利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从“出口大国”转向“消费大国”,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而消费信贷有利于加速社会资本流动,为经济增长提供持续平稳的需求。

      □新平

      在我国,加快消费信贷、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是大势所趋。一方面,我国正力图从“出口大国”转变为“消费大国”。十八大文件指出,“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由此,扩大消费成为国家纲领;另一方面,由于消费信贷加速了社会资本的流动速度,促进了闲散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化,因此可以为经济增长提供持续、平稳的需求动力。据有关研究预测,2015年我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消费市场。随着我国内需的逐步扩大与升级,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国际金融实践看,历史上尽管消费金融的发展曾遭遇坎坷,但总体上是成功的。

      20世纪初期,现代意义上的消费金融公司开始出现,并主要体现为对社会公益的促进。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和消费需求的扩张,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中短期贷款开始取代原来的“友善融资”。

      此后,随着金融混业潮流的出现,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越来越接近商业银行乃至全能型金融公司。其中,一些金融公司逐步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公司,像鼎盛时期的AGF,一度就曾在世界各地拥有1600家以上的分支机构。

      然而,消费金融公司在国内外业者看来尽管很美,但在2009年在我国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状况并不理想,这里面有很多原因。

      第一,资金来源不畅。消费金融公司无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且,事实上也很难通过发债来获取资金。

      第二,业务范围狭窄。我国80%以上的信贷市场属于房贷和汽车贷款,而消费金融公司无法涉足这些领域。与此同时,由于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因此难以形成规模优势。

      第三,征信发展滞后。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消费者,违约风险较高,如果缺乏征信这根“指挥棒”的指引,贷款活动就好比是盲人摸象。

      第四,贷款额度受限。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为“借款人月收入5倍”,因此受到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冲击。除此之外,消费金融公司还受到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等多种融资模式的围堵。

      比较国内外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可以说是“冰火两重天”。对此现象应该加以冷静思考,真正将消费金融公司的活力激发出来。实际上,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并非没有比较优势。

      首先,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提供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对于那些无法提供抵押或担保的贷款人来说,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与此同时,在消费金融公司办理一笔业务甚至可以在半小时之内完成,这在商业银行是无法想像的。

      其次,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模式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也是相适应的。在利率管制时代,由于利差丰厚,且商业银行客户群体风险往往较低,当然可以相较消费金融公司获得更多利润。但是,利率管制放开以后,随着竞争的白热化,无论面对低风险客户还是高风险客户,利差水平都将更加趋于一致。

      换句话说,对于曾经面临高风险、低回报的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将来会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靠风险定价吃饭,而不是靠利率管制吃政策饭,这意味着竞争将更加公平。

      另外,一些消费金融公司在发展中积累了普通商业银行并不具备的征信优势,从而为其在中、低收入阶层消费信贷领域与商业银行竞争奠定了基础。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我国个人征信信息残缺不全,即使将分散在银行、电信、税务部门的信息简单汇集起来,也难以对金融机构判断中低收入阶层信贷风险形成有效帮助,只有在实践中做个“有心人”,不断积累个人信用信息。

      以欧盟两大金融公司之一——捷信(Home Credit,捷克PPF集团下属消费金融公司)为例,其广泛收集了潜在客户的详尽信息,包括受教育程度、工作资料、家庭状况以及收入水平等。基于这些收集信息以及外部数据库信息,捷信在发生交易时迅速进行收益、违约率计算,从而对该笔交易给出“通过”、“待考核”或“拒绝”等评估信号,由此估算贷款的风险加权价格。

      而且,捷信通过持之以恒的数据积累,征信及评分决策系统的计算结果不断逼近实际,从而逐步降低贷款违约风险。由此看来,消费金融公司绝非一无是处,只要有好的政策出台,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就不见得比国外差。

      这次监管部门出台新的举措,给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带来重大利好。

      第一,改革后的消费金融公司有望使“大数据”更有用武之地。除了可以收集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的贷款人数据,还可以收集异地零售商网点(而非分支机构)的贷款人数据,以便使统计结果更加准确,进一步降低不良、增加利润。

      第二,改革后的消费金融公司有望扩大资金来源,“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部分解决资金成本高企问题。

      第三,改革后的消费金融公司有望具备普通信用卡无法企及的贷款额度,即“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最后,改革后的消费金融公司因为民营资本的加入而更具活力。

      目前来看,多家零售及家电巨头有可能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当然,针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改革步子还应再大一些,同时消费金融公司的思路也可以再开阔一些,以便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

      第一,应根本解决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捉襟见肘的问题。再以捷信为例,由于资金来源不畅、融资成本较高,贷款费率不得不达到百分之几十,并由此带来较高的经营风险。这是因为,一旦利率高过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利率就会形同虚设;而且,利率定得越高,剩下的贷款人反而是最终不愿还款的人。因此,应当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借助资产证券化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当然,一旦此类融资方式获得认可,监管部门还应把住两条风险底线。首先,不允许将证券化后的资产继续“二次打包”;其次,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开展房贷业务。令人记忆犹新的是,在美国次贷危机中,由于金融公司向信用不足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个人发放贷款,很大份额的次级贷款通过他们发放出去,以致在危机中首当其冲受到冲击。

      第二,应当进一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目前为止,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并不包括汽车购置贷款,由于消费信贷业务划分过细,很难使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形成规模效应。基于这样的认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汽车金融公司”这类机构,统一改名为“消费金融公司”,且新的“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将同时涵盖原来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业务。

      第三,消费金融公司应考虑如何在农村地区发挥作用。我国农村居民对家电、农机具等耐用消费品的需求较大,是耐用消费品贷款的潜在客户。因此,针对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实,消费金融公司一定要主动出击,考虑将具有稳定收入的农户作为服务对象。

      由于我国县域地区广阔,如果在每一县域都布设消费金融公司分支机构,在成本上并不可行。同时,苏宁、国美等耐用消费品大型销售商往往也不在县域地区铺点,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应积极开动脑筋,争取与当地规模较大的零售企业如超市、百货商场、农机具供应商合作,积极开拓农村消费市场。

      第四,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在日本,消费金融公司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无人契约机、ATM终端、柜台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渠道,并通过客服热线、手机短信、直邮等信息提示服务,满足客户的信息咨询需求。因此,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在商业银行的非营业时间或周末继续营业,方便消费者利用工作闲暇咨询业务、申请贷款。

      与此同时,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要未雨绸缪,在征信数据收集上不等不靠,一点一点不懈积累。就像阿里小贷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获得小微企业贷款领域的竞争优势一样,获得个人消费领域贷款的领先地位,真正实现利用“集体”还贷能力来冲销个别消费者的违约风险。

      第五,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国际经验表明,消费金融公司之所以能够在信贷市场上与商业银行并存,关键在于其灵活的服务和更加多样的产品种类。以西方流行的工资日贷款(Payday Loans)为例,这是一种小额(100-1500美元之间)、短期的贷款(通常是两周),用于贷款人下一次发薪之前临时急用所需,虽然实际利率很高,但是由于按期还款的利率只有15到30美元,仍然获得了工薪阶层的一致欢迎。

      再以我国房贷产品为例,尽管贷款人为20年期贷款支付的利息远远大于1年期贷款,可是选择1年期贷款的却极为罕见。这些事例充分表明,尽管特定形式的消费信贷产品(另如信用卡)的利率可能会大大高于一般贷款利率水平,但由于消费信贷可以提高人们加总的消费效用水平,仍然可以受到社会公众的热捧。

      因此,消费金融公司要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使公众对消费信贷的特征和利率水平有正确的认识,避免由于误解而造成声誉风险,给自身长期可持续发展造成障碍。当然,贷款利率的提高不是没有限度的,决不应触犯国家关于高利贷的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