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2013-05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36号文核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26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次级条款)(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60亿元,已由联席主承销商于2013年11月2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3年11月29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3第822号《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次级条款)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以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瑞信方正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前,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合保荐机构。
五、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合保荐机构。
六、联合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