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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进展公告
    2013-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3-07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8月27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国恒”)披露了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纠纷案(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3-046)。根据公告,2012年9月14日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江西国恒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工商银行信用证欠款本金40,000,000元(扣除已先予执行8,000,000元,尚需支付32,000,000元)及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2年8月24日起算至还清日止)。2、被告天津国恒、广东国恒对上述被告江西国恒应偿还的款项对原告工商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800元由江西国恒、天津国恒、广东国恒共同承担。

      一、案件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内部控制委员会搜集到了新建县人民法院下达的《结案通知书》,特将相关法律纠纷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根据公司财务部自查,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计提了3200万元银行垫款的相关利息及其他案件费用,2013年1月,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归还了中国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3,200万元银行垫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根据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归还3,200万元银行垫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行为,2013年1月16日,新建县人民法院下达《结案通知书》(2012)新乐执字第(54)号,通知书中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与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法院已根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的申请,依据(2012)新乐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执行完毕。

      二、对公司利润影响

      根据上述材料,公司董事会认为,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纠纷案已结案,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纠纷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