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3-07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凯宾斯基饭店3层北京厅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位) | 52 |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代理人 | 51 |
外资股股东及代理人 | 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602,302,603 |
其中:内资股股东 | 3,062,270,622 |
外资股股东 | 540,031,981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2.70 |
其中:内资股股东 | 27.80 |
外资股股东 | 4.90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殷可先生主持。
公司全体董事、2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董事长、执行董事王东明先生,执行董事程博明先生,非执行董事居伟民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吴晓球先生、魏本华先生以电话方式参会;监事郭昭先生、何德旭先生、雷勇先生因公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此外,公司聘请的境内外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新百利有限公司的相关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共同担任。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股数 | 占比(%) | |||
特别决议案 | ||||||||
关于再次就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授权的议案 | 3,592,129,130 | 99.717585 | 5,994,784 | 0.166415 | 4,178,689 | 0.116000 |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595,751,197 | 99.818133 | 3,217,217 | 0.089310 | 3,334,189 | 0.092557 | ||
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上述特别决议案获通过。 | ||||||||
普通决议案 | ||||||||
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开展特定创新金融业务的议案 | 3,555,579,778 | 98.702973 | 25,987,730 | 0.721420 | 20,735,095 | 0.575607 | ||
关于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 1,361,064,986 | 99.681635 | 1,012,808 | 0.074176 | 3,334,189 | 0.244189 | ||
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上述普通决议案获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关于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由公司非关联/连方股东审议,关联/连方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其持股数为2,236,890,620股。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会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文件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浏览并下载。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张汶律师、吴俊霞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