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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3-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3-052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来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5号《关于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全文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11年至2012年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 公司治理方面

      (一) 你公司2011年9月上市后至本次检查时仅召开了7次总经理办公会,违反了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规定。

      (二) 你公司审计委员会2012年未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计划和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未按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违反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以及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的规定。

      二、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

      (一) 你公司尚未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内部控制制度,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不符。

      (二)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中信银行南宁分行存放有募集资金的部分银行账户(2个活期保证金账户、2个定期保证金账户,用途为购置募投项目设备开具保函)尚未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违反了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

      (三) 你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将存放于中信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保证金账户中的4,614.35万元募集资金作为已使用资金披露,信息披露不正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

      三、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一) 你公司子公司广西百色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采购主要原材料木材,大多以向供应人开具现金支票方式进行结算,公司现金支票存根未填制收款人名称,也未建立现金支票领用登记簿和获取收款人收据,检查时仅能通过银行对账单提供少部分2011年以来的现金支票收款人情况,公司会计资料不完整。另外,银行对账单显示,公司所开具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与收购发票的供应人存在不一致,并且无委托收款证明的情况。你公司采购业务资金支付相关内部控制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要求。

      (二) 按照你公司会计政策,以打包卖青山方式将整片林木出售给客户的交易,通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将青山实际移交给客户后,才确认林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并确认林木销售收入。但你公司2011年部分月份在尚未将青山移交客户的情况下,账面已确认打包卖青山销售木材收入,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

      (三) 你公司2012年合并现金流量表,将部分定期银行保证金存款作为现金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关于现金定义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要引以为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重要业务内部管控,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你公司应当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将按广西证监局警示函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广西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