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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丰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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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丰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3-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惠丰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管理人2013年8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的《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海惠丰分级债券;场内简称:中海惠丰;基金代码:163909

    (1)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丰A份额,基金简称:中海惠丰分级债券A;场内简称:惠丰A;基金代码:163910

    (2)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丰B份额,基金简称:中海惠丰分级债券B;场内简称:惠丰B;基金代码:150154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2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惠丰B份额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1,181,285,097.30份,其中,惠丰A为821,167,901.82份,惠丰B为360,117,195.48份(截至2013年11月29日)

    6、惠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0.955元(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3元,惠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10元,数据截至2013年11月29日)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惠丰B

    8、惠丰B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35,489,309.00份(截至2013年11月29日)

    9、惠丰B的交易代码:150154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2月6日

    12、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5、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项目持有份额总数(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惠丰A份额00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惠丰B份额127,495.800.04%

    16、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项目持有份额总数的数量区间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惠丰A份额0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惠丰B份额10万份至50万份(含)

    17、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项目持有份额总数的数量区间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惠丰A份额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惠丰B份额10万份至50万份(含)

    三、惠丰B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惠丰B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58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惠丰B发售日期: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30日

    5、惠丰B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惠丰B发售方式:场内和场外

    7、惠丰B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下列会员单位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8、验资机构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和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180,918,627.02元人民币,其中惠丰A 募集期净认购金额为820,845,207.44元人民币,惠丰 B 募集期净认购金额为 360,073,419.58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66,470.28元人民币,其中惠丰 A为322,694.38元人民币,惠丰 B 为 43,775.90元人民币,已于2013年9月1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9月12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9月12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181,285,097.30份,其中,惠丰A为821,167,901.82份,惠丰B为360,117,195.48份。

    (二)惠丰B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 41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2月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场内简称:惠丰B

    5、交易代码:150154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5,489,309.00份(截至2013年11月29日)

    7、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惠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惠丰B将于2013年12月6日开通跨市场转托管业务。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13年11月29日的惠丰B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1、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79 户

    2、惠丰B总份额:360,117,195.48份,其中场内份额35,489,309.00份,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449,231.76份

    3、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20,000,583.00份,占56.36%

    4、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15,488,726.00份,占43.64%

    5、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583.0056.36%
    2孙秉灿1,767,051.004.98%
    3柴红亮1,490,086.004.20%
    4李敬虹1,000,058.002.82%
    5黄穗兴1,000,029.002.82%
    6董骁650,044.001.83%
    7温威589,017.001.66%
    8周元顺500,034.001.41%
    9肖忠时500,029.001.41%
    10费志萍499,014.001.41%
    合计27,995,945.0078.8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黄鹏

    3、总经理:黄鹏

    4、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86780(市局)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1.59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9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3.409%;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666.67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25.000%。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有四大中心,四个部门,一个分支机构:投研中心、营销中心、财富管理中心、营运中心、战略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及北京分公司。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投研中心下设固定收益部及投资、研究、金融工程三个小组,负责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宏观、策略、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研究,量化投资及金融工程研究。

    营销中心下设宣传策划、渠道业务、机构业务、客户服务四个小组,负责市场推广、品牌宣传策划,渠道销售业务,机构销售业务,电子商务及客户售前、售后服务。

    财富管理中心负责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

    营运中心下设交易部、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信息系统的开发及维护,基金登记注册、直销服务、会计核算、资金清算。

    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战略发展研究及产品开发、研究。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各项业务事前、事中风险的控制。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各项业务事后的监督、稽核及整改措施的落实。

    综合管理部下设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日常财务事务,人力资源管理事务和行政保障事务。

    北京分公司负责与监管部门、驻京托管及代销机构总部的联络,配合公司营销计划的实施。

    12、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11月29日,本公司共有员工118人,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有115人。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王莉,021-38429808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3年11月29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18只基金,分别为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职务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证券从业年限说明
    任职日期离任日期  
    陆成来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2013年9月12日 11年陆成来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博士。历任安徽省巢湖市钓鱼初级中学教师,安徽省淮北市朔里矿中学教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策略部经理、资深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董事副总经理、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总监兼投资主办。2012年9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投资副总监,现任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3年1月至今任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今任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1月至今任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注册资本: 154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专门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禄金山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李春磊 010-65169830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运行处、监督管理团队和产品营销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禄金山先生具有超过二十年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工作,熟悉我国监管制度和相关行业准则,确保托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2009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联系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联系人:华可天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岩、华可天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请参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2013年11月29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本期末2013年11月29日
    资产:
    银行存款102,720,439.05
    结算备付金11,020,131.97
    存出保证金172,779.35
    交易性金融资产1,034,576,035.00
    其中: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1,034,576,035.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57,5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21,620,632.59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1,227,610,017.9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52,000,000.00
    应付证券清算款702,290.17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700,286.15
    应付托管费186,742.95
    应付销售服务费230,155.37
    应付交易费用120,632.66
    应交税费269,997.90
    应付利息24,508.92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185,044.86
    负债合计54,419,658.98
    实收基金1,181,285,097.30
    未分配利润-8,094,738.32
    所有者权益合计1,173,190,358.9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227,610,017.96

    注:报告截至日2013年11月29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0.993元,基金份额总额1,181,285,097.30份;惠丰A份额参考净值1.010元,基金份额总额821,167,901.82份;惠丰B份额参考净值0.955元,基金份额总额360,117,195.48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11月29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固定收益投资1,034,576,035.0084.28
     其中:债券1,034,576,035.0084.28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57,500,000.004.6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13,740,571.029.27
    6其他资产21,793,411.941.78
    7合计1,227,610,017.96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78,105,998.006.66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企业债券905,211,049.3277.16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51,258,987.684.37
    8其他--
    9合计1,034,576,035.0088.18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2262112赣城债774,00076,239,000.006.50
    211201509泛海债760,53976,091,166.416.49
    312297209绵投控539,14053,736,083.804.58
    401930213国债02494,00049,320,960.004.20
    512200908新湖债471,68048,545,305.604.14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72,779.35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21,620,632.59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21,793,411.9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10015石化转债14,672,670.001.2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项揭示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9月12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刊登《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查阅。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惠丰A份额、惠丰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10%(含10%)”,下同。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或类似表述均指“有效的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或类似表述均指“出席大会的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下同。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或类似表述均指“参加大会的惠丰A份额和惠丰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该级基金份额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下同。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下转B39版)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年12月6日 公告日期:20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