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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IPO老股转让作出规定
    2013-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持股满3年的老股东可在IPO时转让老股

      □老股转让所获资金属老股东,不归公司所有

      □若预计超募,须减少发行量,并可调整公司老股转让数量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梁伟

      

      A股市场IPO引入老股转让、增加首发上市流通量的操作办法明确。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持股满3年的老股东可在IPO时转让所持老股,若预计超募,发行人须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调整公司老股转让的数量。

      老股转让是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意在缓解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

      《规定》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老股东可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一并发售所持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公司股东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份,其持有时间须在36个月以上,且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变更。

      老股转让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发行、承销等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老股转让的权益属于老股东,所获资金将不归公司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在促进新股合理定价、缓解超募问题上着重笔墨,要求发行人依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并在发行方案中载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将超募,发行人须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老股转让的股份数量,且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的实际发行总量,不得超过发行方案载明的IPO发行总量。

      另外,为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老股转让的情况,充分评估老股转让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规定》还提出了详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按照《规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执业规范就公司老股转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对老股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发表意见,分析老股转让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

      若老股转让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证监会将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除《规定》外,针对老股转让有关的登记结算、税收缴付等事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在制订具体的业务规则,将于近期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