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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资管业务有望实现“一对多”
    2013-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董铮铮 ○编辑 梁伟

      

      开闸满一年,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望取得新突破。上证报记者近日独家获悉,中国期货业协会向部分获得资管牌照的期货公司下发了《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扩大期货资管业务范围,拟放开“一对多”。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推进期货创新业务发展的步伐,实现资管业务“突围”。

      据了解,“一对一”的限制使期货公司在资管业务发展过程中举步维艰。此次《征求意见稿》放宽限制,明确期货资管业务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这意味着期货资管业务不再受限于“一对一”模式,将有望实现“一对多”。

      据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多个客户委托,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客户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30%。

      对于起步门槛的设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委托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委托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客户委托资产只能为货币资金形式。其中,集合计划募集要求单个集合计划客户数量应当在200个以下,且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上,期货资管业务一开闸就几乎拥有全牌照。2012年9月1日实施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期货资管业务可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但资管业务开展一年来,由于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技术、政策上的障碍,在股票、债券等非期货类产品上并未实现突破,似如“鸡肋”。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更加细化。投资范围包括期货、期权及其他在境内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已经或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已经或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已经或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等。

      分析人士指出,期货资管业务投资范围的明确将进一步推动相关细则的制定,期货公司可依法在其他市场开设资管账户,满足对非期货类产品开发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