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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税总局:自贸区企业重组可递延缴纳所得税
    2013-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施浩 ○编辑 吴正懿

      

      财政部与国税总局昨日发文,就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做了详细的说明。

      根据两部委下发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主要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2009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等一系列重组行为做出了清晰的界定。

      根据文件精神,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文件是对之前上海自贸区方案中相关条款的落实,对于缓解纳税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有一定帮助。”一位资深税务人士昨日对上证报记者说。

      根据国务院此前发布的自贸区总体方案,将在试验区内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其实我们在实践中已经有过类似的做法,一些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实施重组,整个交易的过程都不产生现金流,短期应纳税额对企业现金流可能造成重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会和主管税务机关商讨一个可行的递延纳税方案,通常是5年。这次的文件把这个做法在自贸区固定下来,并对纳税细节都进行了规范。”一位会计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告诉记者。

      根据财政部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同时,其转让所得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计税基础则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