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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2013-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3-03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金世纪新城9#楼主体钢结构深化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额暂估价为27900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最新公布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披露范围之内,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易对方介绍:

      交易对方名称: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虞豹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

      注册地址:兰山区青年路西段24号

      成立时间:2009年07月14日

      公司简介:临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临沂市政府2008年9月8日于“厦门九八国际贸易洽谈会”招商引资来临沂的企业,2009年7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3亿元人民币。公司法人、董事长为史虞豹先生。母公司金世纪地产集团,下属邯郸、临沂、苏州、重庆、郑州、斐济房地产分公司,及物业、酒店公司,总资产超过100亿。

      2012 年公司与临沂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交易。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项目介绍:

      项目名称:临沂金世纪新城9#楼钢结构工程

      项目地点: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交青年路

      项目金额:暂估价¥27900.00 万元,(大写)贰亿柒千玖佰万元整。)

      项目概况:临沂金世纪新城9#楼,地下二层,地上72层,总高度348米,完成后为临沂第一高楼,建筑面积大约15.5万㎡。合同内容为主体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工程。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 暂估价27900.00万元, (大写)贰亿柒千玖佰万元整。

      2、结算方式:工程结算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其中钢材价格按市场信息价执行。

      3、付款方式: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财务成本含在综合单价内,当主体钢结构工程建设从地下二层至地上三十层主体钢结构完成后七日内,发包人按已完成工程量支付30%工程款作为第一次付款,30层以上对于承包人每完成10层为一个付款节点并支付该10层工程量的75%和30层以下工程量的10%;钢结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资料后一周内支付至工程合同总价的90%的进度款,工程结算完成后一周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质保金在竣工验收一年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4、工程款担保方式:发包人以在建工程及部分物业作为担保,该部分物业暂不销售。该担保在承包人所垫付的-2~30层的工程进度款到账后即可解封或撤销。

      5、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约定总日历工期560天,分阶段日历工期:开工通知发出至正负零工期60天;开工通知发出至主体结构封顶工期560天。

      6、合同的生效条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项目的实施将对本公司2014年-2015年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对今年的收入及利润没有影响。此次合同总金额暂估价为27900.00万元,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3,170,183,214.16元,该项目合同金额占公司 2012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的 8.8%。

      2、合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风险提示

      1、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此合同执行期较长,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此合同属垫资项目,毛利率较高,虽有发包方物业作为抵压,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资金风险。

      4、合同总价可能随着市场钢材的价格变动等因素会有所变动。

      5、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3-03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技术中心被确认为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41号公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第二十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技术中心符合要求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公司还可根据相关规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和科技专项计划资金支持。

      公司技术中心被确认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充分体现了公司技术研发、人才队伍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对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钢结构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品及技术开发力度,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司技术中心被确认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