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紫光古汉 公告编号:2013-025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 年 12月4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送达的(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 82 号、8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 3号】和【(2012)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不服,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该案件一审判决情况详见 2013年 8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019)
湖南高院受理后,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衡阳市同德祥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祥医药”)、衡阳市同德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祥制药”,系同德祥医药的控股子公司)诉本公司、紫光古汉集团衡阳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汉制药”,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 2013年 2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
二、终审判决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 82号主要内容
1、维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二初字第 3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第三项为:驳回同德祥医药的其他诉求;第四项为: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求)
2、变更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二初字第 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同德祥医药结算款1451.26万元及利息。
3、变更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二初字第 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同德祥医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本公司52.86万元及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公司负担11万元。
(二)民事判决书(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 83号主要内容
1、维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 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第一项为:本公司、古汉制药支付同德祥医药、同德祥制药固定资产收购价款6445.11万元;第二项为:本公司在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现有土地中划出一块性质相同、同等面积、同地段的土地与同德祥制药的全部土地(面积56.73亩)进行置换;第四项为:驳回同德祥医药、同德祥制药的其他诉讼请求)
2、变更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 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本公司、古汉制药支付同德祥医药、同德祥制药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485.23万元。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公司、古汉制药自动履行或判决生效强制执行之日止,延期付款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公司、古汉制药负担本37.05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本公司、古汉制药负担36.55万元。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两宗诉讼事项的终审判决结果,预计减少公司当期利润约5300万元。
公司将针对本案的相关进展及后续事宜,及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 82 、83号《民事判决书》。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