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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
    明确老股转让36个月界定基准
    2013-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36个月持有期的要求,是指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自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至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止,不低于36个月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孙忠

      

      继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证监会再次通过官方微博回应老股转让时间界定基准。

      针对投资者提出的“36个月时间界定基准问题”,证监会昨日举办微访谈时表示,36个月持有期的要求,是指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自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至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止,不低于36个月。

      同时,对于在审企业是否可以增加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需求量,证监会回应称,《意见》要求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提出调整募投项目及其资金需求量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

      

      调整募投资金需履行相应审核程序

      证监会2日发布的《规定》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

      对于36个月应依哪个时点作为界定基准?证监会表示,36个月持有期的要求,是指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自取得该股份之日起至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止,不低于36个月。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变更老股转让方案的,属于《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规定的影响发行上市及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与此同时,公司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有投资者提出,在审企业是否可以增加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需求量?对此,证监会指出,《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提出调整募投项目及其资金需求量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

      同时,《意见》发布前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募集资金需求量及新股发行数量上限以通过发审会时披露的情况为准,经证监会核准发行后预计将超募的,应按《规定》要求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如提出增加募集资金需求量或者增加新股发行数量的,属于《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规定的影响发行上市及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稳定股价措施由公司自主决定

      除此之外,证监会对于《意见》中“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部分相关承诺事项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答。

      证监会表示,股价稳定预案应明确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确市场预期。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对于股份回购承诺的具体要求,证监会指出,招股说明书及有关申报文件应明确如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如何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以什么价格回购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而对于市场关注的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如何披露问题,证监会表示,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应披露该等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将在满足何种条件时,以何种方式、价格在什么期限内进行减持;并承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要明确将承担何种责任和后果。

      此外,证监会称,关于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中,对于已做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