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978 股票简称:宜华木业 公告编号:临2013-048
债券代码:123000 债券简称:09宜华债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接到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通知,刘绍喜先生按照增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继续增持了本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2013年12月4日、6日,刘绍喜先生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979,500股、4,973,187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8%、0.43%。
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自2013年1月31日首次增持公司股份。首次增持前,控股股东宜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69,013,4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4%,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12月6日,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700,5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
截止2013年12月6日,控股股东宜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71,961,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9%,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752,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6%,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0,713,9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5%。
二、增持目的及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的价值判断及未来发展的信心,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将按照增持计划自2013年1月31日起12个月内择机通过二级市场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7元/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已增持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承诺,在增持计划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公司将根据上市监管规定,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