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40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5日,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集团”)通知,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的12个月内,杉杉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增持期已经届满,现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
本次增持前,杉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31,47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00%,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次增持计划
杉杉集团于2012年12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1,700,031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41%。详见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临2012-035)。
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自2012年12月6日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之日起,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2年12月6日增持之日起算)以自身名义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2012年12月6日已增持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增持实施期间:2012年12月6日—2013年12月5日
增持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2,060,031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份的0.50%。本次累计增持数量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的规定。
本次增持前,杉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31,476,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00%;本次增持后,杉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33,536,9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0%。
四、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增持人杉杉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增持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与增持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行为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主要意见如下:
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杉杉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增持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杉杉集团于本次增持股份过程中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