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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2013-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12 股票 简称:皖通高速 编号:临2013-025

      债券代码:122039 债券 简称:09皖通债

      2009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16日

    ● 债券付息日:2013年12月17日

    2009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2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 券名称:2009 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 券简称:09 皖通债

    3 、债 券代码:122039

    4 、发 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 、债 券期限:5年

    6 、债 券利率:票面利率 5.0%,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7 、债 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 、起息日: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起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17日

    9 、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0 年起每年 12月17日之前的第1 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

    10 、付息日:自 2010 年至 2014 年每年的12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2013 年 4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 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 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期付息方案

    按 照《2009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09皖通债”的票面利率为5.0%。本次支付2012年12月17日至 2013年12月16日的 一年期利息,即每手“09皖通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元(含税)。扣 税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 、付 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12月16日;

    2 、兑 息日为2013年12月17日。

    四 、付息对象

    本 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3年12月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09皖通债 ”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利息所得税纳税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缴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缴纳说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9皖通债”的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3年12月27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2)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3年12月27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填写“09皖通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联系并确认。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于2013年12月27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4)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 、本期债券相关机构

    1 、发 行人: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办 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0号皖通大厦

    联 系人: 韩榕、 丁瑜

    电 话:0 551 -65338697、63738923

    传 真:0551 -65338696

    邮 政编码:230088

    互 联网网址:http://www.anhui -expressway.net

    2 、主 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 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联 系人: 徐燕、孟令雷

    电 话:0551 -62207958

    传 真:0 551 -62207360

    邮 政编码:230001

    3 、托 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 中国保险大厦

    联 系人: 徐瑛

    联 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 政编码:200120

    本 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 露。

    特 此公告。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一:

    “09皖通债”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16日收市后持有债券张数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二: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

    收款银行账户名称: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732601018260007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