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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2013-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3-057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期,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煜能源”)出现短线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2013年9月25日,神煜能源办理了约定式购回业务,证券名称为富春环保,委托金额30,000,000元,委托数量6,000,000股,转入日期2014年9月24日,购回金额32,387,083.34元。2013年10月22日,神煜能源卖出本公司股票100,000 股,每股成交均价为10.74元,成交金额1,074,626元.因操作失误2013年12月2日,神煜能源买入本公司股票102,000股,每股成交均价为8.76元,成交金额893,540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神煜能源持有公司股份为46,8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

      神煜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二、对本次违规短线交易情况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要收回此次交易所得收益,神煜能源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将按规定交付至公司。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神煜能源上交的10万元人民币。

      神煜能源对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认真总结,并向本公司董事会作出承诺:神煜能源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保证今后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加强账户管理,强化责任,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出现。

      本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上述人员或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