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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利率市场化投石问路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今起实施
    2013-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梁伟

      

      央行8日公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今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旨在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这也意味着酝酿良久的同业存单业务将很快推出。

      具体而言,同业存单由10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发行,并选择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做市商,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而这对于加快推进中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可谓存款端利率市场化的“探路石”。同业存单有助于进一步丰富金融机构市场化负债产品,从而为稳妥有序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从市场利率形成来说,同业存单有助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利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培育日后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定价基准。

      发行人限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

      所谓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而现阶段,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目前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有10家,包括国开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浦发、中信、招行以及兴业银行。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同时,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央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为存款端利率市场化抛出“探路石”

      大额可转让存单(NCDs)在各国均被视为利率市场化存款端的突破口。从海外利率市场化和大额存单的发展经验来看,大额存单的推进需要配合存款保险制度。比如美国和日本,其推出大额存单之前,都已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因此,在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推出仅限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一方面有效地降低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可为未来普通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重启积累经验。中金报告指出,同业存单有助于Shibor利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培育日后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定价基准。

      此前央行副行长胡晓炼就曾介绍,立足近年来我国同业融资市场发展迅速的情况,近期将从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同业存单入手,逐步扩大负债产品的市场化定价范围,进一步丰富金融机构市场化负债产品,从而为稳妥有序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

      此次《办法》规定,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shibor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这也符合“先大额后小额,先长期后短期”的原则。同业存单将推动银行间市场金融机构之间资金批发环节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同业存单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利率也可自由浮动,可以说跟理财产品相比,是存款更合适的替代品。”一位国有大行人士称。

      或许正是由于市场猜测到同业存单即将推出,上周3个月期shibor利率一反常态,大幅上升,从2日至6日,在其他期限shibor利率大幅下降的背景下,3个月期shibor利率逆市由4.7197%上行至5.167%,上行了44.73个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