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行日前公布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同业存单的利率基准为上海同业拆借利率(shibor),这有利于强化shibor利率的定价基准,有利于弥补货币市场期限品种不足的缺憾,提高shibor利率曲线的基准意义。金融市场存款端的市场化终于将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王 勇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从昨天起实施。央行表示,此举可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并促进货币市场发展。很清楚,发行同业存单,是在为最终全面放开存款利率管制积累经验,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探路。
在概念上,作为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大额存单”)的一种。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问世的大额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与期限、可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发行利率市场化,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交易。大额存单自1986年起引入我国,不过,由于未能给大额存单提供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同时因为出了伪造银行存单诈骗犯罪等事件,央行于1997年暂停审批银行的大额存单发行申请。如今,同业存单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大额存单业务的重新启动,金融市场存款端的市场化终于将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此前,央行副行长胡晓炼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表示,近期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的任务,一是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二是开展贷款基础利率报价;三是推进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现在回头看,从9月24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到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再到昨天同业存单发行与交易正式推开,仅仅三个月时间,三项利率市场化的步骤就已完成,足见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之快。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将主要是放在存款利率市场化上了。
在整个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所有环节中,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被放在最后阶段,因为这一步影响更为深远,所要求的条件相对更高,需要根据各项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而发行同业存单,就是迈出存款利率市场化关键一步。根据央行日前公布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央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还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可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办法》还明确,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做市商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由上述《办法》的核心内容,可以明确几个重要问题:首先,同业存单利率与同业拆借利率的关系。《办法》中已明确同业存单的利率基准为上海同业拆借利率(shibor),这有利于强化shibor利率的定价基准。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因为有短期回购市场和拆借市场,1至3个月的shibor利率具有较强参考价值,而由于缺乏3个月以上的货币市场工具,3个月以上shibor利率的报价往往缺乏参考,造成shibor利率基准曲线的失效和传导失灵。推出同业存单,有利于弥补货币市场期限品种不足的缺憾,提高shibor利率曲线的基准意义。其次,货币市场短期交易工具更加丰富了。作为新品种,无疑会增强货币市场的交易活跃度,特别是在央行票据余额较小的背景下,不排除大型银行的同业存单将成为央行的操作标的的可能。当然,银行同业存单的推出也可能对证券公司的短融造成冲击,因大型银行有更多替代品选择。再者,银行同业业务将进一步规范。同业存单可替代线下的同业存款业务,一方面使得利率和交易更透明,一方面可改善中小银行的同业负债业务,特别是利用同业存单的流动性便利,有效提高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的水平,降低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大额可转让存单(NCDs)在各国均被视为利率市场化存款端的突破口,央行推出仅限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旨在有效降低潜在风险,并为未来普通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重启积累经验。因此,笔者认为,推出NCDs将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下一个关键突破口。而这一产品已获准在上海自贸区推行。12月2日由央行在《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提到,上海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更重要的是,看国外利率市场化的发展经验,大额存单的推进需要配合存款保险制度。随着我国同业存单的推出,全面利率市场化进程已进入“近中期”,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技术和条件上的准备也已较为充分,作为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法律保证存款保险制度,估计该进入倒计时了。
强制性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有限赔付、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等制度设计或将成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再加之银监会正酝酿加快推出银行破产条例,研究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一旦这些金融基础性制度安排走向前台,将真正为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