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3-031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70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00元,共募集资金7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2,184,886.5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27,815,113.46元。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沪众会验字(2011)第473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决议分别在吉林银行吉林江南支行、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满信用社(现更名为“吉林环城农商银行丰满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开关公司”)在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满信用社(现更名为“吉林环城农商银行丰满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12年12月25日与上述两家金融机构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现因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已经到期,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及广发证券于2013年12月9日与吉林银行吉林江南支行、吉林环城农商银行丰满支行(原吉林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满信用社)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开关公司及广发证券与吉林环城农商银行丰满支行(原吉林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满信用社)于2013年12月9日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吉林银行吉林江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20101201020088627,截止2013年11月26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吉林环城农商银行丰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720616011015200003672,截止2013年11月26日,专户余额为20050.644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企业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开关公司在吉林环城农商银行丰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720616011015200003690,截止2013年11月26日,专户余额为5958.348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开关公司“年产8000台12kV永磁高压真空断路器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开关公司在吉林环城农商银行丰满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720616011015200003681,截止2013年11月25日,专户余额为16722.530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开关公司“年产1200台40.5kV永磁高压真空断路器、8000台万能式永磁低压真空断路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关公司及各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开关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开关公司和各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开关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海峰、赵瑞梅可以随时到各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各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开关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各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开关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元的,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或者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关公司及各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各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开关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开关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开关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关公司、专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或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