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申报格式“刷新” 申请人需额外提供IPO必交的四类报告
2013-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吴正懿
借壳审核等同IPO的新规出炉后,监管层进一步明晰了借壳所需申报材料。证监会日前明确,构成借壳上市的资产重组,除需提交常规重组申请文件外,申请人还应额外提交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证明文件等四类报告。
证监会网站在“常见问题解答”一栏中明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外,申请人还应该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提交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原始报表及其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证明文件,并对重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加以补充披露。下转封三·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