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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证会〔2013〕143号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黄金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下简称“合约”),跟踪合约价格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二、投资者在本所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黄金ETF,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投资者在金交所认购、申购、赎回黄金ETF,应当遵守金交所相关规定。

      三、投资者在本所认购、申购、赎回黄金ETF以现金为对价,在金交所认购、申购、赎回黄金ETF以合约为对价。

      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黄金ETF,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卖出;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不足,次一交易日不得以合约为对价赎回;

      (三)当日以合约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四)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黄金ETF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