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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3-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848 股票简称 自仪股份 编号:临2013-020号

      900928 自仪B股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9日,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二(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及基本案情

      (一)受理情况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齐晓特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诉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行政批复,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通过银行委贷的形式获取的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已转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发文将上述国家资本金转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资本金,故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债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本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委托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田原、商瑜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涉及本金3,159,125.28元。

      (二)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和本公司答辩意见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应履行基金归还义务为由,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⑴请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归还其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共计3,159,125.28元;

      ⑵请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合计420,418.26元及至结清基金之日的利息;

      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方认为原告方在诉讼受理范围、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债权”真实有效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

      二、本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徐民二(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作为本案被告败诉。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人民币3,159,125.2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原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436.34元,由原告负担280元,被告负担35,156.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本诉讼案件判决涉及的相关资产金额,公司将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资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按本次判决执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影响。因本判决非终审判决,本公司对本次判决存有异议,已启动公司上诉程序。对上诉后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进展并根据判决结果重新判断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本案民事起诉状;

      2、本案诉前调解通知书、传票;

      3、本公司代理词;

      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二(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