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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规范自保公司
    2013-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亿元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孙忠

      

      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的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可以自己设立自保公司。

      昨晚,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自保公司申请、开业、监管的暂行办法。

      自保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按照要求,设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三项条件: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自保是国际大型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保险市场一直没有自保公司这一组织形式。近年来,中国保监会积极探索自保公司的发展和监管,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各类自保行为,在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本《通知》。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称《通知》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保监会加快保险市场改革创新步伐的一项重要措施,解决了自保公司发展和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

      《通知》将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确定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增加自保公司业务收入,形成一定规模,稳定公司正常经营;二是尽可能扩大自保覆盖面,通过多险种经营,避免风险集中,分散自保公司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自保公司主要为母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限于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险标的,且自保公司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不需要保险保障基金对其实施救助,因此,“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