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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自由报价为舟 登上注册制彼岸
    2013-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张书怀

      

      在发审制度向注册制转型中,有两个很关键的环节,一是证监会对发行人只作信息和风险揭示的审查,二是新股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完全由承销商主导。第一个环节的转型,相对容易,经过征求意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发审委“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这一规定,第一个环节上的转型就从制度上转过来了,注册制的灵魂也就具备了。对于第二个关键环节的转型,虽然“意见”也向注册制大步推进,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但仍然延续了过去网下定价、网上申购的做法,对网上网下配售比例、在什么情况下回拨,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看起来,第二个关键环节的转型相对要困难得多。

      按照美国股市注册制的做法,新股的定价和配售完全由承销商主导,证监会根本不过问。美国的承销商一般都有自己的客户群,承销商必须提供优质的项目来满足各自客户的投资需要,同时又要保证将发行人的股票销售出去。承销商在发行人和自己客户群之间处于相对中立的地位,定价和配售也就在发行人和客户群之间通过多种形式的博弈来完成。美国股市从无新股是“福利筹码”的概念,所以没有新股上市首日暴炒的现象,当然也就没有千军万马打新股的奇观,上市首日破发也是常态。如果将美国的发行现状当作彼岸,而把我国的发行现状当作此岸,从此岸过渡到彼岸,在发行环节上现在最需要解决的核心难题是什么?笔者认为,是如何消除因新股上市首日暴炒而造成的一、二级市场股价的巨大差异。这是最终能成功实行注册制的先决条件。不然,桔生南则为桔、桔生北则为枳,注册制在沪深股市也将变味。

      要消除一、二级市场股价的巨大差异,其难点不在控制一级市场的定价上。这次“意见”将定价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管的减持挂钩,在询价时,要求剔除报价最高的那部分报价,且不对被剔除的高报价的投资者配售新股,这当然能减低、压制发行人高报价的动能。消除一、二级市场的巨大差异的真正难点在如何遏制二级市场的暴炒。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为什么愿意在已被称为“三高”的一级市场定价上再溢价百分之几十至几百的价位上去接盘呢?因为沪深股市有新股价值衰变论,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亏损,新股胜于老股;有新股定价要给二级市场留出上升空间的认知;炒家则从技术角度出发,说新股没有套牢盘,容易拉升,还给新股冠上各种时髦的题材和概念。说白了,新股暴炒是缺乏对新股投资价值深入研究的一种盲目炒作行为。由此看来,要消除上市首日暴炒,设法以市场化的手段让新股一、二级市场价格平滑接轨,是一个可考虑的方法。

      为此,我们可不可以改变现行的询价定价做法,实行由全体投资者自由申购报价定价呢?做法是:事先不做任何限制,让所有愿意申购的投资者自由报价,按报价从高到低排序,排到什么价位能将新股认购完毕就以此价定价;报价时要报出申购数量,并按自己的报价和申购数量预交款。这样做的结果,一、二级市场价格大体可以接轨,上市首日的暴炒也就自然消除了。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在一段时间里,自由报价定价比询价报价定价要高,“三高”或得不到纠正。但应看到这是暂时的。如果我们结合着修法,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修订为新股发行既可以同价也可以异价,自由申购报什么价就以什么价购买,或许将釜底抽薪一下子将高报价抑制住。高报价去除了,新股上市首日的暴炒也去除了,附着在新股上的福利光环自会渐渐暗淡。这时投资者才会真正面对公司做价值判断,才会认真地去和发行人讨价还价,承销机构在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才会成为一个中立的角色,我们也才敢于让承销商把新股配售给自己的客户。

      到了这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高兴地说,中国成功地登上了注册制的彼岸。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