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3-037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触及要约收购: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使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否
2013年12月11日,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潮实业”)接到公司股东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广同川”)的通知:2013年12月11日,北京广同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新潮实业股份9,253,186股,占新潮实业总股本的1.48%。
本次股份减持前,北京广同川持有公司股份40,524,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8%。本次股份减持后,北京广同川持有公司股份31,271,1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有关本次股份减持的具体权益变动信息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3-038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12日,公司接到潜在第一大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发来的告知函,全文如下:
“2013年12月8日,我公司与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为此,我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机构正对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待相关尽职调查完成后,我公司将及时编制并披露本次股份转让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现将刘志臣先生控制的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告知贵公司(详见附表),请贵公司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将敦促金志昌顺尽快编制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公司将及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刘志臣先生控制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刘志臣先生控制的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注册资本 | 法人代表人 | 刘志臣先生持股情况 | 营业范围 | 备注 |
1 |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卓越皇岗世纪中心1号楼45层03-B单元 | 20000万元 | 刘志臣 | 刘志臣50% 刘志廷50% | 经济信息咨询;受托资产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直接投资、海外基金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顾问;法律咨询 | |
2 | 深圳市金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卓越皇岗世纪中心1号楼45层01-A单元 | 10000万元 | 杨晓云 |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 | 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财务顾问、资产管理 | 投资入股万达商业地产,持有234万股。 |
3 | 深圳市龙赢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卓越皇岗世纪中心1号楼45层02单元 | 1000万元 | 杨晓云 |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 | 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经济信息咨询 | |
4 | 深圳市耀臣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卓越皇岗世纪中心1号楼45层01-B单元 | 1000万元 | 高恒远 |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 |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 |
5 | 深圳市天府世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香蜜湖交界西北阳光高尔夫大厦1605 | 1000万元 | 傅元森 | 深圳市耀臣投资有限公司50% | 投资顾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委托投资业务、资产受托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电子商务、商务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经营货物与进出口业务及相关业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各类商品展示及展会务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 | 投资深圳前海天府酒类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持股49% |
6 | 深圳金志永昌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45层03-B | 1000万元 | 杨晓云 |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 | 投资兴办实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 |
7 |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45层03-B | 20000万元 | 高恒远 |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 | 投资兴办实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 |
8 | 深圳中恒瑞银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45层03-B | 1000万元 | 高恒远 |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 | 投资兴办实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 |
9 | 深圳市金志昌达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卓越皇岗世纪中心1号楼45层03-A单元 | 1000万元 | 高恒远 | 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 |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 |
10 | 成都汇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号1栋1楼4号 | 1000万元 | 高恒远 | 深圳市金志昌达投资有限公司100% | 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 投资入股天府商品交易所,持股8.3% |
11 | 广西金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北海市站前路安美花园综合楼2楼 | 10000万元 | 刘志臣 | 刘志臣 50% 刘志廷 50% | 对港口、航道、堤防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的投资(不含项目的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开发、投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销售 | |
12 | 广西北海圣龙工贸有限公司 | 北海市站前路安美花园综合楼2楼 | 1000万元 | 刘志玉 | 刘志臣 5% 刘志廷 5% | 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钢材、土特产品、针织、日用百货、酒店用品、工艺品、旅游用品、海产品(不含干货);金属矿产品(国家政策允许部分)、橡胶及其制品的销售;润滑油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规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对港口码头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资。 | |
13 | 广西北海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北海市站前路安美花园综合楼2楼 | 3000万元 | 刘志玉 | 刘志臣 15% 刘志廷 15%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 |
14 | 北海华澜微电子有限公司 | 北海市金海岸大道45号北部湾科技创业中心4号楼(北海高新区) | 12500万元 | 刘卫东 | 广西金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1.6% | 存储控制集成电路和存储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软件的开发、销售及其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通讯器材、电子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无线接收及发射设备)、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
15 | 北海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北海市银海区广东路188号银滩圣美阳光家园1幢 | 5000万元 | 刘志玉 | 广西北海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1% | 房地产开发经营(见资质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 |
16 | 广西普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南京市金浦路56号金城苑2号楼1单元7层1-602号房 | 2000万元 | 王波 | 广西金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70% |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道路工程设计及施工,园林树木销售,园林配套设备销售,灯具销售;园林树木种植 | |
刘志臣先生其他投资情况汇总表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注册资本 | 法人代表人 | 刘志臣先生持股情况 | 营业范围 | 备注 |
1 | 明达国际有限公司 | 香港柴湾祥利街29-31号国贸中心502室 | 10000港币 | 刘志臣/董事 | 刘志臣100% | 投资建设沈阳国际酒店 | |
2 | 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皇冠假日酒店 |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88号 | 20600万元 | 王庆民 | 明达国际49% | 住宿、餐饮,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销售;健身中心、游泳池、停车场、卷烟和雪茄烟零售,酒水零售及批发,物业管理。 | |
刘志臣先生的关联方刘志廷先生控制的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注册资本 | 法人代表人 | 刘志臣先生持股情况 | 营业范围 | 备注 |
1 | 辽宁金昌矿业有限公司 | 灯塔市铧子镇下沟街 | 2000万元 | 王素艳 | 刘志臣 5% 刘志敏 1.25% | 开采:铁矿石、石灰石(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铁精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球团(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矿山电器;经销:铁矿石、铁精粉、石灰石、水泥、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器设备及配件、钢材、建材、农副产品、球团、花卉、苗木、农产品种植、禽畜水产养殖 | |
2 | 辽宁山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灯塔市铧子镇下沟街 | 548万元 | 王志海 | 刘志廷 100% | 生产: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器设备及配件,铸件,锻件。经销: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器设备及配件,铸件,锻件,钢材,铁精粉,球团,建材(不含木材)。 | |
3 | 辽宁天宇水泥有限公司 | 灯塔市铧子镇花家街道 | 2050万元 | 朱广涛 | 刘志廷 97.56% |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石灰石。销售。 | |
4 | 辽宁亿丰钢铁有限公司 | 灯塔市古城街道邵二合村 | 15000万元 | 杨威 | 刘志廷 60% |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 |
注:刘志臣与刘志廷为兄弟关系,刘志臣与刘志敏为兄妹关系。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实业 公告编号:2013-039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13年12月11日、12月1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发函询证现第一大股东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投资”),以及公司潜在第一大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和潜在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并得到回复如下:目前东润投资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金志昌顺聘请的中介机构正对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涉及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尚未披露;除此之外,在可预见的三个月内,公司现第一大股东东润投资、潜在第一大股东金志昌顺和潜在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不存在关于公司的重大资产注入、发行股份等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新潮实业;证券代码:600777)2013年12月11日至12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公司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现第一大股东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投资”),以及公司潜在第一大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和潜在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013年12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和《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复牌提示性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东润投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90,199,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2%)转让给金志昌顺,转让价格为7.88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润投资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金志昌顺持有公司股份90,199,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2%,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刘志廷和刘志臣(各持有50%的股权,其两人为兄弟关系)。因刘志臣为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拥有该公司的全部表决权,因此刘志臣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同时公司股票于2013年12月11日复牌。
2、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目前,金志昌顺聘请的中介机构正对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涉及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尚未披露。在可预见的三个月内,公司现第一大股东东润投资、潜在第一大股东金志昌顺和潜在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不存在关于公司的重大资产注入、发行股份等重大事项。
5、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现第一大股东东润投资和潜在第一大股东金志昌顺和潜在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均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本公告“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第4条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将根据股份转让事项的最新进展,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潮实业
股票代码:600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联系电话:0535-4259553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日期:2013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东润投资指: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潮实业或上市公司指: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指:2013年12月8日,东润投资与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新潮实业股份90,199,362股(占新潮实业总股本的14.42%)转让给金志昌顺的权益变动行为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志昌顺:指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交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报告书指: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邮政编码:264100
法定代表人: 孙树刚
设立日期: 2008年2月19日
注册地:中国烟台
注册资本:5097万元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国家政策允许的产业投资、信息咨询,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限制经营的需凭相关许可证经营)。
组织机构代码:67221394-9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常环德女士、常晓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宋向阳先生、李亚清先生、姜宗美女士等五人合计持有东润投资40.22%%的股份,孙树刚先生等29位自然人合计持有东润投资59.78%的股份。
二、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孙树刚 | 男 | 董事长、总经理 | 中国 | 烟台 | 否 |
宋向阳 | 男 | 副董事长 | 中国 | 烟台 | 否 |
姜学荣 | 女 | 董事 | 中国 | 烟台 | 否 |
姜 华 | 女 | 董事 | 中国 | 烟台 | 否 |
常宗利 | 男 | 董事 | 中国 | 烟台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5.00%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00%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本次减持股份的目的:获取投资收益回收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润投资将不再持有新潮实业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2013年12月8日,东润投资与金志昌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东润投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新潮实业全部股份90,199,362股转让给金志昌顺,该股份占新潮实业总股本的14.42%。本次转让股份的交易价格为7.88元/股。
此次权益变动前,东润投资持有新潮实业股份90,199,3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42%;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东润投资不再持有新潮实业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东润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进行。2013年12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润投资与金志昌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售方: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购买方: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45层03-B;法定代表人为高恒远。
2、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款
东润投资同意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金志昌顺转让其所持有的新潮实业的90,199,362股股份;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7.88元/股。
3、转让股份的过户
东润投资应于《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转让款全部付至监管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交易项下股份转让确认申请递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确保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在合理时间内被登记结算公司审核通过。
在登记结算公司审核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 东润投资负责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金志昌顺名下,金志昌顺对上述过户工作予以合理配合。
4、协议的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于东润投资和金志昌顺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新潮实业的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除上述外,东润投资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新潮实业证券部,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孙树刚
日 期:2013年12月11日
附表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烟台市 |
股票简称 | 新潮实业 | 股票代码 | 60077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449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90,199,362.00股 持股比例:14.42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持股数量: 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0% 变动数量:90,199,362.00股 变动比例:14.4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孙树刚
日 期:2013年12月11日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潮实业
股票代码:60077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3年12月1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日期:2013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北京广同川指: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潮实业或上市公司指: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指:2013年12月11日,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新潮实业1.48%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上交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报告书指: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15819167;
3、税务登记证号:京税证字11010506730405X;
4、组织机构代码证:06730405-X;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1号楼7层702室内708号;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矿产品(不含煤炭及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文具用品、工艺品、体育用品、日用品;
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法定代表人:章雪峰;
10、联系电话:132******
二、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
姓名 | 性别 | 出资额 (万元) | 持股比例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 通讯地址 |
阎红玉 | 女 | 4,750.00 | 95 | 否 | 北京市朝阳区****** |
章雪峰 | 女 | 250.00 | 5 | 否 | 北京市通州区****** |
三、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
章雪峰 | 女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否 |
阎红玉 | 女 | 监事 | 中国 | 否 |
章雪峰身份证号:370************426
阎红玉身份证号:370************52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5.00%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00%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本次减持股份的目的:获取投资收益回收资金。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有继续减持新潮实业股份的可能,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2013年12月11日,北京广同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新潮实业股份9,253,1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交易价格为5.54元/股。
此次权益变动前,北京广同川持有新潮实业股份40,524,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8%;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京广同川持有新潮实业股份31,271,1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北京广同川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新潮实业的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除上述外,北京广同川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新潮实业证券部,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章雪峰
日 期:2013年12月11日
附表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烟台市 |
股票简称 | 新潮实业 | 股票代码 | 60077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1号楼7层702室内70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40,524,350.00股 持股比例:6.48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持股数量:31,271,164.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00% 变动数量:9,253,186.00股 变动比例:1.4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减持的可能性。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广同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章雪峰
日 期: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