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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适时推出创业板第二批特殊行业信披指引
    2013-1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加快,部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在指定媒体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或市场上传播。对此情况,深交所将指导公司及时停牌、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公告,相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将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对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的法定披露的信息,创业板公司应在指定媒体披露,也可通过其他渠道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内容不得多于指定网站,否则将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继发布首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后,第二批特殊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有望发布实施。

      这是证监会昨日在官方微博举办“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微访谈活动时透露的信息。证监会表示,目前创业板有广播电影电视和药品、生物制品两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从执行情况看,行业指引在公司的年报编制中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使投资者对行业内公司的业务运作模式、发展中的特殊风险、有关会计处理等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下一步将适时推出第二批特殊行业披露指引。

      

      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

      统计显示,从2012年年报披露看,创业板公司年报整体披露情况比较好,年报监管的督导和风险揭示作用逐步显现,非财务信息披露进一步强化,重复信息显著减少,信息有效性得到加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年报准则,加强监管协作,提高年报披露的质量。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监管部门如何监管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有时落后于部分媒介报道的问题时,证监会指出,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加快,部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在指定媒体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或市场上传播。对此情况,深交所将指导公司及时停牌、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公告,相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将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同时,对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的法定披露的信息,创业板公司应在指定媒体披露,也可通过其他渠道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内容不得多于指定网站,否则将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表示,深交所推出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目前并不是法定披露媒体,上市公司可以就已披露信息对投资者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但不可以涉及未披露信息。由于目前互动易也存在信息不严谨、回答流于形式等问题。下一步,将通过加强公司培训、拓展投资者覆盖面、完善“互动易”系统功能等措施予以解决。

      

      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须及时披露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创业板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是否要求披露”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创业板实施增、减持1%的事后披露制度。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同时,证监会表示,创业板在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文件主要类型、临时报告披露时点等方面与主板、中小板遵循基本相同的监管要求。不过,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也有着自身特点,主要包括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突出创业板特色,着重披露投资者最关心的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等非财务信息,同时提供必要的量化分析,部分特殊行业还需遵从特殊行业披露指引的要求;二是提高投资者决策有用性,信息披露不仅要反映过去的经营成果和资产状况,还要关注未来的变化,包含经营环境、公司战略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使披露内容具有充分的相关性、关联性、重要性以及变化性。

      此外,在披露方式上,创业板进一步推进了电子化披露,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方式,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统计显示,深交所自2011年10月开始试行信息披露“直通车”,今年2月扩大了实施范围,截至目前,共有249家创业板公司列入“直通车”范围,约占全部创业板公司总数的70%,可直通披露的公告为187类,约占全部公告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