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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与防范,制定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的措施,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依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对投资组合作出有效调整,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有的制度。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督察长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3)稽核监察部: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控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稽核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负责评价投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2、内部风险控制、内部监察及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的重要措施。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立的内控机制包括:
(1)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及内容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包括: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等。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应建立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中间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各部门应本着合理、高效、尽可能减小错误发生的可能性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
基金投资运作实行各基金的基金经理独立决策下的的集中交易制度,建立交易管理部,所有基金投资必须在交易管理部完成。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内部稽核制度
1)稽核监察部的职责:
稽核监察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稽核监察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稽核监察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负责调查、评价投资决策与执行情况;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针对公司管理多个基金,稽核监察部负责实时监控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总持仓量;通过系统设置,实现对基金间反向交易的自动禁止,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检查交易管理部是否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进行交易。
2)稽核监察部的权限:
稽核监察部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查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核查实物资产;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有形隔离和无形隔离,亦指通称的防火墙或中间墙;有权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提供报表、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经总经理同意,有权参加公司业务会议;监察公司员工遵守执业行为准则,保密制度的情况,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稽核监察部对被审部门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请被查对象注意,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
公司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报告。
(3)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和准则,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支情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
(4)人事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制度是通过建立人才的培训、激励和行为约束机制,不断培训和吸引优秀的人才,使公司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不断优化。具体制度包括:制定人才培训和发展计划,制定员工守则和岗位操作守则,定期考核评比、奖优罚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03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拾捌亿捌仟叁百捌拾贰万零伍佰贰拾玖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联系人:贺碧波
联系电话:0574-89103198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11月末,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人,平均年龄30岁,10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3年11月末,宁波银行共托管1只证券投资基金,为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基金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序号 | 机 构 名 称 | 机 构 信 息 | |
| 1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 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 |
| 电话:021-38561759 | 传真:021-68775881 | ||
|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 |||
| 网址:www.gtfund.com | |||
| 2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 |
| 电话:010-66553055 | 传真:010-66553082 | ||
| 联系人:吉?青珂莫 | |||
| 3 |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 |
| 电话:021-38561841 | 联系人:沈茜 | ||
(2)其他销售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世卓
传真:0574-89103213
客服电话:96528
网址信息:www.nbcb.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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