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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股转让解决“超募”问题
    空间足够
    2013-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孙忠

      

      昨日,中国证监会通过官方微博对市场提出的疑问回应称,绝大多数公司通过转让老股来解决“超募”问题的空间是足够的,不能通过老股转让化解定价虚高的企业,也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定价不合理的问题。

      对于“当老股转让触及上限以致无法消除超募,是否只能选择更低价格发股”的问题,证监会指出,老股转让可以增加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缓解个股供求不平衡带来的定价虚高问题。老股转让的限制条件一是持股期限满36个月,二是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能变更。绝大多数公司通过转让老股来解决“超募”问题的空间是足够的。不能通过老股转让化解定价虚高的企业,也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定价不合理的问题。

      证监会认为,所谓超募、三高等问题,实质都是新股发行定价高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核心在于理顺新股定价机制,促进新股合理定价,使股票价格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本次改革从平衡供需、强化约束、加强监管等不同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老股转让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

      不过,证监会称,需要提醒的是,约束高定价的最终决定人是投资者,投资者要用好投资权力,审慎投资,使定价过高者难以成功发行。

      除此之外,对于有投资者提出的如何理解市值配售要求、怎么体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证监会表示,此次改革调整网上配售方式,要求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须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目的是取消“打新专业户”的申购资格,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在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

      网上配售不按持股市值进行比例配售,同时规定申购上限为网上发行量的千分之一,持股多不一定获得配售多,有利于持股较少的中小投资者参与申购。

      同时,证监会称,以往实行市值配售时,投资者无须申购缴款,被动获得配售,不能真实反映投资者的申购意愿,也不符合投资者自主决策的市场化改革理念,经常出现一些投资者中签后不缴款、放弃认购的情况。网上发行先缴款再配售是经过多年实践经验证明行之有效的配售方式,有助于投资者审慎判断新股投资价值,理性申购,也可以防范出现投资者中签后不缴款从而导致承销商大量获配无人认购股票的现象。

      据统计,目前持有A股市值10万元以下的个人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约为16%。随着新股发行定价进一步市场化,申购新股并不一定能够获取收益,原有市值配售的做法已经不适应新的市场情况。因此,正式公布的改革意见吸纳了相关建议,但没有简单恢复以往市值配售的做法。

      证监会表示,此次改革调整网上配售方式,是要更充分地尊重中小投资者的申购意愿,但不能保证中小投资者一定通过申购获得收益。新股发行进一步市场化后,申购新股的市场风险可能会更大,中小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认真研判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