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互利B份额(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3年9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 )上的《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两类基金份额:互利A份额(场内简称:中银互A;基金代码:163826)和互利B份额(场内简称:中银互B;基金代码:150156)
4、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 份额不上市交易,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互利B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份额折算确认、互利B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互利A份额的申购等事宜。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5、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采用有固定期限半封闭型的滚动分级运作模式,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安排,将基金份额分为低风险的互利A份额 和具有杠杆效应的互利B份额,两类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两类份额分开募集,募集后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且互利A份额不上市交易,并获得应计约定收益;互利B份额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获得扣除互利A份额本金和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基金剩余净资产。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7、基金份额总额:2,955,382,528.80份,其中,互利A份额 2,055,333,448.41份,互利B份额 900,049,080.39份(截至:2013年12月12日)
8、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8元(截至:2013年12月12日)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中银互B
10、互利B份额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200,126.00份(截至:2013年12月12日)
11、互利B份额的交易代码:150156
12、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3、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2月19日
14、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7、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情况:
截止2013年12月12日,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互利A份额11,806.37份,占互利A份额总量的0.0006%;持有互利B份额5,839,349.67份,占互利B份额总量的0.6488%。其中,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100万份以上,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基金份额。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3年9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47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互利A 份额不上市交易,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但在第四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互利B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份额折算确认、互利B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及互利A份额的申购等事宜。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基金募集时间:自2013年9月10日到2013年9月18日(因累计认购申请达到募集目标上限,经基金管理人公告,互利A 份额和互利B份额分别于2013年9月18日和2013年9月13日提前结束募集。)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发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②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代销中银互利A份额)、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截至2013年9月24日止,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基金已收到首次发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人民币2,954,537,823.50元,其中场外募集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2,952,412,623.50元,场内募集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2,125,200.00元。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844,705.30元,其中场外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844,484.30元,场内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221.00元。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2,955,382,528.80元。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基金首次发行场外募集的实收基金(本金)折合2,054,801,976.50份互利A份额和897,610,647.00份互利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合531,471.91份互利A份额和313,012.39份互利B份额。场外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折合2,055,333,448.41份互利A份额和897,923,659.39份互利B份额。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基金首次发行场内募集的实收基金(本金)折合2,125,200.00份互利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合221.00份互利B份额,场内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折合2,125,421.00份互利B份额。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基金本次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户数为互利A份额10,283户以及互利B份额223户,已经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3年9月24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9月24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9月24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955,382,528.8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45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12月1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场内简称:中银互B
5、交易代码:15015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200,126.00份(截至:2013年12月12日)
7、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9、互利B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13年11月27日,具体业务规则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3年12月12日,中银互B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220,012.60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3年12月12日,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0.00%;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00,126.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100.00%。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12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证券帐户号 | 持有基金份额 |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
1 | 亓琳 | 0063323276 | 1,000,106.00 | 45.46% |
2 | 张健华 | 0034216614 | 567,066.00 | 25.77% |
3 | 王超 | 0141091575 | 169,015.00 | 7.68% |
4 | 吕何 | 0155922994 | 100,011.00 | 4.55% |
5 | 宋伟 | 0152516629 | 100,010.00 | 4.55% |
6 | 张梦萱 | 0514733082 | 74,705.00 | 3.40% |
7 | 张格琴 | 0146943244 | 50,004.00 | 2.27% |
8 | 俞阳 | 0034983700 | 46,403.00 | 2.11% |
9 | 陈君 | 0114608538 | 46,403.00 | 2.11% |
10 | 屠廷民 | 0102831354 | 46,403.00 | 2.11% |
合计 | 2,200,126.00 |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谭炯
3、总经理:李道滨
4、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0694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9、股权结构:
股 东 | 出资额 |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人民币8350万元 | 83.5% |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 16.5% |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等组织机构。公司在董事会层面设置有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在管理层面设置有管理执行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营运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均建立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民主讨论、集中决策,为公司科学决策、高效开展工作奠定了规范的组织基础和民主机制。
公司在整体章程和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中,明晰了各组织的职责,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管理层等各个法人治理组织权力进行相互制衡。董事会充分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七位董事会成员中有三位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具有明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独立监督公司做出客观决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下设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专户理财部、渠道销售管理部、机构销售管理部、市场部、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部、基金运营部、信息资讯部、产品研发部等部门。公司按照合理配置技能、有效激励和强调从业经验等原则,严把人员聘用关,公司员工覆盖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本基金顺利、规范运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公司有员工181人,其中77%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程明
电话:(021)388349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3 年9月30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31只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达733.09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60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ED),理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200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3月至今任中银信用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1月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3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国民生银行的批复》(国函〔1995〕32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联系人:关悦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52人,平均年龄33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本行共托管基金25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和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553.82亿元。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徐艳、汤骏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3年12月12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 本报告期末 |
(除特别注明外,单位为人民币元) | |
资 产: | |
银行存款 | 761,339,777.58 |
结算备付金 | 44,121,905.07 |
存出保证金 | 165,321.98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185,253,738.19 |
其中: 股票投资 | |
债券投资 | 3,185,253,738.19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衍生金融资产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246,500,489.75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应收利息 | 43,233,933.34 |
应收股利 | |
应收申购款 | |
其他资产 | 299,455.06 |
资产总计 | 4,280,914,620.97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本报告期末 |
(除特别注明外,单位为人民币元) | |
负 债: | |
短期借款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1,274,499,718.95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21,936,689.28 |
应付赎回款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686,618.86 |
应付托管费 | 196,176.81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238,711.44 |
应付交易费用 | 15,020.13 |
应交税费 | |
应付利息 | 26,209.13 |
应付利润 | |
其他负债 | 107,115.96 |
负债合计 | 1,297,706,260.56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2,955,382,528.80 |
未分配利润 | 27,825,831.61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983,208,360.41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4,280,914,620.97 |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12月12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 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3,185,253,738.19 | 74.41 |
其中:债券 | 3,185,253,738.19 | 74.41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246,500,489.75 | 5.76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805,461,682.65 | 18.82 |
6 | 其他资产 | 43,698,710.38 | 1.02 |
7 | 合计 | 4,280,914,620.97 | 100.00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12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13年12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184,542,000.00 | 6.19 |
2 | 央行票据 | ||
3 | 金融债券 | 116,172,000.00 | 3.89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16,172,000.00 | 3.89 | |
4 | 企业债券 | 2,156,484,160.19 | 72.29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369,283,000.00 | 12.38 |
6 | 中期票据 | 292,149,000.00 | 9.79 |
7 | 可转债 | 66,623,578.00 | 2.23 |
8 | 其他 | ||
9 | 合计 | 3,185,253,738.19 | 106.77 |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30020 | 13附息国债20 | 1,700,000 | 164,798,000.00 | 5.52 |
2 | 122051 | 10石化01 | 1,680,000 | 163,128,000.00 | 5.47 |
3 | 124358 | 13蚌城投 | 1,100,000 | 110,071,198.63 | 3.69 |
4 | 124398 | 13株城发 | 1,000,000 | 105,500,000.00 | 3.54 |
5 | 124275 | 13龙岗投 | 999,500 | 101,949,000.00 | 3.42 |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12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12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12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中无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65,321.98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3 | 应收利息 | 43,233,933.34 |
4 | 应收股利 | |
5 | 其他应收款 | 291,778.26 |
6 | 待摊费用 | 7,676.80 |
7 | 合计 | 43,698,710.38 |
4、截止2013年12月12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3003 | 重工转债 | 45,547,739.60 | 1.53 |
2 | 110015 | 石化转债 | 21,075,838.40 | 0.71 |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经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自2013年11月5日起,张家文先生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职务。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募集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互利A、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报表、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互利A、互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互利A、互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互利A、互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A和互利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费用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A和互利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A和互利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A和互利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互利A和互利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下转18版)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年12月19日
公告日期: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