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100070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2年12月18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申购起始日 | 2013年12月18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3年12月18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A | 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B | 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C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100070 | 000156 | 100071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 是 | 是 | 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自2013年12月18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自2013年12月18日起(含该日)至2013年12月24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自2013年12月18日起(含该日)至2014年1月15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的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2 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0.5%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0.3% |
500万元(含)以上 | 1000元/笔 |
注: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特定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0.15% |
100万元≤M<500万元 | 0.09%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投资者申购B类基金份额需交纳后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 后端申购费率 |
1年以内(含) | 1% |
1年-3年(含) | 0.6% |
3年-5年(含) | 0.4% |
5年以上 | 0 |
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B类份额)目前仅适用于本公司基金直销系统,如有变更,详见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3)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A类、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自由开放期可自由申购基金份额,但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仅有限度地确认申购、赎回申请。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时点 | 赎回费率 |
受限开放期 | 1% |
自由开放期 | 0% |
本次开放期为自由开放期,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
(2)本基金B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1年以内(含) | 0.1% |
1年-2年(含) | 0.05% |
2年以上 | 0 |
(3)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B类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自由开放期可自由赎回基金份额,但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仅确认不超过特定比例的净赎回申请。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5.2 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其他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自由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本基金每个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自由开放期结束后即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运作周期。在该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季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2、在每个受限开放日,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自由开放期前公告,现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第二个运作周期的该特定比例确定为15%,即:在本基金的第二个运作周期,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日将对当日的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日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15%]区间内。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15%,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开放日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15%)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如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按照赎回申请占申购申请的比例对当日的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3、基金管理人将于受限开放日后第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上公告受限开放日申购、赎回实际确认情况。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7、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9、咨询方式: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