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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1新钢债”付息公告
    2013-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公告编号:临2013-44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1新钢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11新钢债”按票面金额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计算2013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6.65%。

    2、每手“11新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6.50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20日。

    4、债券付息日:2013年12月23日。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发行的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2月23日支付其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1新钢债、债券代码:122113。

    4、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65%。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1年12月21日。

    10、付息日期:本期债券付息日期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 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

    11、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

    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本期公司债券的付息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详见公司2011年12月21日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65%。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6.50(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20日。

    2、本次付息债券付息日:2013年12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新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

    联系人:林榕

    电话: 0790-6292961 传真: 0790-629499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联系人:李伟博

    电话: 010-59312927 传真: 010-59312908

    3、本期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徐瑛

    电话: 021-68870114 传真: 021-58754185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1新钢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上述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45

    债券代码:122113 债券简称:11新钢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16日上午9点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熊小星先生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6、会议通知: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资料已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数1,099,319,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3,448,106股的78.89%。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人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3人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099,319,879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1,099,319,879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8.89%

    2、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小星先生主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本公司申请注册及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1,099,319,879100%00%00%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申请注册及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1,099,319,879100%00%00%通过
    3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1,099,319,879100%00%00%通过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099,319,879100%00%00%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指派方世扬、温向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发表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附件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