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5版)
因为不同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体系不一致,而导致对债券信用评级结果不相同时,本基金将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及其市场认可程度,参照评级机构的实质评级标准,遵循谨慎的原则进行投资。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将于出现该情形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前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1)连续1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5000万元;
2)连续1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3年12月1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 期末数 |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 期末数 |
资产: | 负债: | ||
银行存款 | 150,508,957.08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
清算备付金 | 920,455.23 | 应付赎回款 | - |
交易保证金 | 55,360.85 | 应付赎回费 |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40,800.01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135,956.01 |
应收股利 | - | 应付托管费 | 36,254.96 |
应收利息 | 4,448,540.11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
应收申购款 | - | 应付交易费用 | - |
其他应收款 | 61,995.54 | 应付利息 | 12,990.07 |
股票投资市值 | - | 应付收益 | - |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 - | 未交税金 | - |
债券投资市值 | 313,435,225.62 | 其他应付款 | - |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 315,858,533.03 | 卖出回购证券款 | 56,000,000.00 |
权证投资市值 | - | 短期借款 | |
其中:权证投资成本 | - | 其他负债 | 101,631.84 |
配股权证 | - | 负债合计 | 56,286,832.88 |
买入返售证券 | - | 持有人权益: | |
待摊费用 | - | 实收基金 | 412,116,928.75 |
其它资产 | - | 未实现利得 | - |
未分配收益 | 1,467,572.81 | ||
持有人权益合计 | 413,584,501.56 | ||
资产合计: | 469,871,334.44 |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 469,871,334.44 |
八、基金投资组合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 2013年12月16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 151,429,412.31 | 32.23 |
股票市值 | - | - |
债券市值 | 313,435,225.62 | 66.71 |
权证市值 |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他资产 | 5,006,696.51 | 1.07 |
合计 | 469,871,334.44 | 100.00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资产总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截至 2013年12月16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截至2013年12月16日未持有股票。
(三)截至 2013 年12月16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截至2013年12月16日未持有股票。
(四)截至2013年12月16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301,587,348.62 | 72.92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 | 11,847,877.00 | 2.86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313,435,225.62 | 75.79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截至 2013年12月16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资产净值比例(%) |
1 | 126011 | 08石化债 | 409,920 | 40,610,774.40 | 9.82 |
2 | 126018 | 08江铜债 | 260,890 | 22,749,608.00 | 5.50 |
3 | 126016 | 08宝钢债 | 184,650 | 17,994,142.50 | 4.35 |
4 | 122078 | 11东阳光 | 110,000 | 10,945,000.00 | 2.65 |
5 | 124387 | 13湛基投 | 100,000 | 10,000,000.00 | 2.42 |
合计 | 1,065,460 | 102,299,524.90 | 24.73 |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截至12月16日未持有股票。
3、本基金2013年12月16日,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截至12月16日未持有其他资产。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年9月2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电话、提示函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8日